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在征集意见过程中,有不少市民对“动物福利”提出质疑。对此,法律专家经过讨论,决定改变提法,起草《反虐待动物法》。其中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9版)
立法保护动物,没有人反对。但是怎么保护?保护什么?必须充分征求公众意见,进行足够的民意酝酿,而不能靠法学家们闭门造车炮制出法治文本条文,然后拿到权力机关去审议通过。如此立法,恐怕颁发执行时会遭争议乃至梗阻。以这部《反虐待动物法》为例,能够听取质疑,弃用“动物福利”说法是好的,但某些专家建议对食用犬、猫肉者予以重罚,则让人困惑难解。
从生物学角度而言,世界上的所有生物都处于相互联系的生物链中,构成了复杂的食物网。在这个网络中,物质和能量的流动维持着生态系统的平衡。说白了,人吃食各类动物,是自然规律,符合生物链的逻辑。除了某些宗教禁忌,人类食用某些动物和动物食品可算是合法合理的。
既然是动物保护法,难道狗和猫的生命权就高于猪、牛、羊和其他动物?这显然悖谬了立法的平权原则。人们怀疑,由于西方国家对“犬”有特殊的喜爱,被称作“人类的朋友”,是被人类高看一眼的“宠物”。因此,在西方,食用狗肉是伦理禁忌。中国专家,对犬、猫的权利保护予以“特权”式关照,是不是也在遵守西方这条伦理禁忌?
不管喜欢与否,烹食狗肉在中国有着久远的历史传统,属于饮食文化的范畴。南方地区,也有食用猫肉的习惯。所以,立法保护动物,不能脱离这些文化传统。
更重要的是,如此立法建议,好像并没有领会动物保护的本真内涵。在我看来,生命平等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俗世生态中,动物保护的要义在于,不是立法斩断“吃与被吃”的生物链,而是不能虐待动物、宰杀动物时不能让动物感到痛苦。因此,立法保护动物,应该着重于以下的层面:一是禁止人类对豢养的动物和宠物进行虐待和遗弃,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肉食性动物宰杀规范,使动物免受痛苦。
如此,才是对动物真正的保护。拿阿狗、阿猫说事,不足道也。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