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让慈善不再游走“法律真空”

2010年01月25日 08:27   来源:红网   蔡正兵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月23日15时报道,《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日前出台,成为我国第一部慈善法规,开创了慈善事业地方立法的先河。(1月23日中国广播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项事业包括现代慈善事业都得到了长足发展,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的慈善事业在全社会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慈善事业正与政府部门组织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一起,成为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生计问题,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的重要举措。

    慈善事业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就我国目前来说,虽然慈善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其中,慈善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影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为没有专门慈善行为的法律法规,一些有意从事或正在从事慈善事业的个人和企业心存顾虑,“中国首善”陈光标在汶川地震发生后采取的是“最原始,也最有效的面对面捐助”,为什么这么做,他对记者的解释是“我以前也是把钱捐赠基金会,但钱用到哪里去了,我不知道;什么时间用的,也不清楚”。由于对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资金的使用与处置、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等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慈善法规的缺失,让慈善事业无法可依,再加上一些地方和部门,强行索取“自愿捐款”,对民众的善心善行予以过度开发,结果一些人不想也不愿再“被善良”。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尽快出台一部规范慈善事业,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框架之内,才能更好地建立规范合理、运转高效的慈善机构,才能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慈善事业。

    善良也需要法律的呵护,而今江苏首吃螃蟹,勇敢地迈出了第一步,制定了《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可谓恰逢其时。笔者以为,此举应成为全国针对慈善事业专门立法的一个法律意识触点,尽快制定相关法律,让慈善不再游走于“法律真空”地带,这无疑应该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大步。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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