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重庆两个行人嫌麻烦,不走100米外的天桥而横穿马路,酒后驾车的摩托车司机张某避让不及,翻车倒地身亡。张某家属起诉,请求赔偿包括10万余元。最近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两个行人赔偿2万余元。昨日,死者家属代理律师李帅还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罪。这引起热议,不少法律人士认为这种行为“尚不至于上升到犯罪”。(1月22日《重庆晚报》)
搜索一下,类似案例并不多见,除了重庆此案外,被重点报道过的属2006年上海孔某横穿机动车道导致一摩托车主被货车撞死一案,当时被称为“全国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
这意味着,行人横穿马路导致重大车祸,只是限于某些城市的个案,其发生概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问题来了:如果仅因个别案例,就要求追究横穿公路致重大车祸行人的刑责,是不是过于小题大作?这样做,又有多少的合理性与法理支撑?
打个比方,这就好像我们不能因为某一天有人路上跌倒撞在电线杆上,最后被撞死,就要求市政部门将城市里所有的电线杆都清除掉一样。
更何况,上书全国人大作出这一建议的李帅不是一般的律师,而是该案中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这种利益捆绑的关系,让人不免觉得其建议有“屁股决定脑袋”的嫌疑,失去了公民建言应有的公正性与不偏不倚。人们心里势必有一个疑问:李帅上书全国人大,不会是想借公益诉讼的名义为你的当事人寻求舆论同情,从而在之后的审判中得到更多赔偿吧?
笔者无意和李帅律师过不去,而是想说:行人随意横穿马路,在道德上是不文明行为;在道交法层面上,则属违法行为,理应视情节轻重教育,批评,乃至给予法律惩处。但不管怎样,不能动辄夸大它的危害性,甚至搬出“刑事责任”说事,否则行人在滚滚车流中的弱势地位将进一步凸显。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相比之下,呼啸而过的机动车给行人带来的威胁与损害,要远远高于行人横穿马路带给机动车主的影响。看看去年的杭州富二代飙车案、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驾案、南京张明宝酒后驾车肇事案等,其后果之严重,影响之恶劣,可谓人神共愤。
更糟糕的还在于,这样的酒后飙车不是个别,而是屡见不鲜于各城市的大街小巷。也正因为这类行为的普遍性,给行人带来日愈致命的威胁,公安部去年在全国开展整治酒后醉驾专项行动。
在此情势下,我们该做的是继续整治酒后醉驾,而不是分散精力,去追究行人横穿马路的所谓刑责,不然就是主次不分,本末倒置。
在“汽车社会”到来之际,笔者以为应该始终守住这个原则:行人与车这对矛盾中,前者永远都是弱势的,无论执法者还是社会舆论,也始终应专注于如何给后者戴上、戴好笼头。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