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死算工伤”也有可取之处

2009年12月12日 08:10   来源:扬子晚报   殷国安
    重庆市高院法官解读一部新法规时说,因受单位指派,醉酒伤亡应该算工伤(12月11日《重庆晚报》)。

    这条规定引起了人们的惊呼。当醉死算工伤成为法律规定后,公款吃喝岂不是更加肆无忌惮,“酒烈士”岂不是更加层出不穷?同时,今天有“因公喝酒”,明天也就会有“因公桑拿”,“因公赌博”,岂非笑话?

    所以,重庆高院昨天忙不迭地出来说,“不是这个意思”。其实,就算真是醉酒算工伤,也有一定的法律善意。当企业的职工受领导指派或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不去喝“招待酒”,造成了伤亡,难道不应该由企业承担经济责任,难道不应该得到企业的赔偿?同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又有什么能力拒绝企业老板的陪酒要求?正因为此类情况处于法律的中间地带,职工往往很难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我国的企业经营离不开酒桌,其中既与我国的酒文化有关,更与权力者的权力寻租有关。但这一问题的主要方面在于权力在手者,而不在于被动的喝酒者。因此不能只打不得不请喝酒、陪喝酒的企业的屁股。另一方面,当职工因公喝酒算工伤后,会不会带动国家机关的公款吃喝风?应该看到,重庆高院的上述规定只是适用于企业和职工,并不包含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解决公款吃喝,还是要靠制度和监督,其中特别是预算监督。退一步说,即使醉死可以得到单位补偿,人们也不至于因此而勇于牺牲,毕竟生命是可贵的。

    所以,我理解重庆关于“醉死算工伤”的法律善意。不过,从理论上说,应该明确,此解释只适用于企业和职工,而绝不能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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