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醉死算工伤”是媒体误读吗
2009年12月12日 08:03
来源:西安晚报
■大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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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涉及多方面内容,其中包括醉酒伤亡是否算工伤。规定指出,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喝醉了,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就不应算工伤。但重庆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在进行延伸解读时指出,职工按照单位或领导安排去搞接待应酬,喝死喝伤了,就该算工伤。
也正因为几位资深法官的以上解读,12月11日,重庆四大媒体的报道都指出,因公醉死醉伤可算工伤。《重庆晨报》封面标题是《工作陪酒喝死人应认定为工伤》;《重庆时报》封面标题是《因公喝酒喝死了算不算工伤法院:如是单位指派应该算》;《重庆晚报》15版头条标题是《因公喝酒醉死可以算工伤?市高院出台暂行规定,明确工伤认定多方面问题》,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重庆商报》封面标题是《因公醉酒出意外算工伤口头约定劳动关系有效》。
11日,重庆高院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作出声明,《暂行规定》第13条全文为“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该问题答问完毕后,重庆高院行政庭庭长樊非及发布会主持人又强调,“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是建立在贯彻《规定》精神基础上的,希望媒体不要误读,以免造成不良的舆论导向。言外之意,是媒体集体“误读”了。
然而,重庆四家报纸派的记者各不相同,写出来的稿件不同,标题制作也不一样,但都传递了同样的意思:工作陪酒喝死人应认定为工伤。这说明在10日的媒体见面会上,重庆高院资深法官们的确解读出了“工作陪酒喝死人应认定为工伤”这层意思或者在借助媒体试探公众反应,而不是媒体集体无中生有或歪曲理解,进而误导读者和公众。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把“工作陪酒喝死人应认定为工伤”的论断者说成是媒体呢?
不该说的话已经说了,不该试探公众的意图已经表达出去了,理性、负责、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配合媒体,想办法把错误的意思扭转过来或对错误的试探表示歉意,而不是一出岔子,就把责任推卸给媒体了。事实上,在重庆高院《暂行规定》这个报道上,媒体只是传声筒,即,把重庆高院的意思传递给公众,力求做到准确。而那些专门负责延伸解读法规的法官,也都是重庆高院指派的,他们说错了话或错误地试探了公众意图,传递了不该传递的意思,责任在高院。
事实上,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怕就怕一些执法部门,明明是自己错了,却还装出一副无辜的样子。10月13日,最高法副院长景汉朝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的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不相协调”。笔者以为,景汉朝副院长的这种批评是很中肯的,值得深思和反省。(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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