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资委下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今年全国两会前夕,发改委召集45个相关部门,召开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工作会议。会议指出,一些重点行业在引入民间资本的进展上不理想,要求各部门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不仅要出台,而且要能用。”
现在看来,相关部门已经提前完成了“任务”,而且相较早先的“非公经济36条”以及国务院2010年5月再次发布的“新36条”,可谓进步不小。《意见》要求,国企在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并对引入的方式、途径以及条件做出具体界定,要求国企在产权转让和股权转让时不得歧视民间资本,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
问题是《意见》的提前“完成”,并不等于民间投资就能被鼓励和引导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自2005年“非公36条”出台以来,民间资本进入一些重点行业就一直存在“玻璃门”和“天花板”。即使“新36条”出台后,不敢说问题依旧,起码许多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有效的解决。因此,国资委此次出台的细则,究竟能起到多少作用引人关注,也令人担忧。
虽然国资委方面说,国企本身在改制重组中对于吸收民企资本并没有设置障碍,但也表示其核心任务就是搞好国企,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至于民间资本究竟能进入哪些行业,这是国家的产业政策所规定的,国资委只能从自身的角度,要求央企在引入民间资本上持积极欢迎的态度。
这些说法似乎都有道理。然而,国家的既定战略,到了主管部门那里,只是表明一下“态度”,显然不够。就如同一位声言“好客”的人士,客人来了却闭门不见,或者开了门却不热情接待,这让客人情何以堪?
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司长王晓涛日前表示,民间投资频现“玻璃门”,主要是思想认识问题,表现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时,存在“重大轻小”、“重公轻私”的倾向,对民间投资存在不解、疑虑甚至抵触情绪。
可见,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光有“态度”不成,还要有进一步的行动。作为主管部门,必须主动担当,不能借口各种客观,摆出一副“只能”而无所作为的样子。事实上,即便各方面都能“主动”、“热情”地落实《意见》,在具体操作中,民间资本是否进得来,还得另说,比如涉及职工权益、民间资本实力等方面的问题时可能还有障碍。因此,《意见》还需进一步跟进,切实把民间资本吸引过来,这才是搞好国有企业,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正道。(王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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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