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报》一则“国资委或出台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报道引人注目。报道称,国资委正在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精神,起草完善关于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积极吸收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且该意见已基本制定完毕,待完善后有望近期发布。
报道引据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国企改革重组在加强国有控股地位的同时,要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参与。在国企对外投资方面,不能对民间资本设置限制条款。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非公36条”,2010年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民间投资36条”,也就是上述报道中的“新36条”。此次,国资委秉承“新36条”精神,就引进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进行政策指导,将会有什么积极意义呢?
在多次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上,国资委都一再表明要大力鼓励民间资本采用市场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国资委认为,其做法有助于探索完善国有产权、股权流转机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股权多元化。
关于“十二五”期间国资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资委主任王勇曾提出了“四强四优”的要求(即自主创新能力强、资源配置能力强、风险管控能力强、人才队伍强;经营业绩优、公司治理优、布局结构优、企业形象优)。那么,对引进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进行政策指导应该是加快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步伐和优化配置一个重要举措。
有一个普遍的共识,国有企业需要“再改革”。因为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面向市场运营的国有企业并没有真正做到与市场经济相容。
其实,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一直有争议。2011年12月中,一则“‘十二五’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初定,将分公益性竞争性”的报道引发各界关注,可最后还是认定为媒体“误读”。而“新36条”强调要大力发展非公有经济,并没有正面地去回应关于“国进民退”等备受各界质疑的问题。此外,在国企改制重组中,国有资本和政府资本能真正给民间投资让出多大空间也是各界关心的焦点之一。
早几年那部《国有资产法》的立法意图更侧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对国企改制重组中民资介入的相关规定模糊不清,这也是“非公经济36条”和“民间投资36条”有些细则迟迟未能落实的法律障碍。今天,国资委假如要把“民资入国”做实,那部法律不进一步修缮与细化也不行。
另一个方面,在今年全国两会前的政协记者会上,发言人赵启正在回答《经济日报》记者提问时就表示,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非私有制。从《中国证券报》的文章也可以看出,国企改革重组引入民间资本有个前提,即“加强国有控股地位”。
换个角度说,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参与国企改制重组,所占股权的最大比例能有多少?最大参与度能有几何?假如定得太低,民间投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积极性也就不那么强。毕竟,股权与公司治理有关联。如果份额太低,责任与权力就小,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有效性就可能打折扣,甚至还会有变相“圈钱”吸资之嫌。
我们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如果仅是为民间资本开点儿“空间”,那么,还“折腾”改革干什么?
当然,从利益动机来看,国资委是央企和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他们的“爹娘”,在促进民间投资方面,其能发挥的作用肯定是有局限性的。要给民间资本创造一个好的投资环境,拓展民间投资领域,关键还是靠立法。哪怕是成立一个促进民间投资的独立职能部门,统筹解决包括参与国企投资、民间借贷、民营企业发展等一系列问题也好。这才能让“新36条”凸显市场经济之魂,才能真正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让民间资本参与改制重组,总体上是有利于国企改革。推进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投资,不仅有助于社会投资多元化、稳定增长及结构优化,更能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而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但愿,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投资能够推进国企市场化运作向前一步,也为尽快厘清国有企业改革方向走出探索性的一步。(王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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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