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评论频道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吕志强:“丽水试点”旨在发展“普惠型”农村金融

2012年05月26日 06:28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浙江丽水市召开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动员大会。这标志着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浙江省政府以“行省共建”模式启动的全国首个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大幕正式拉开。作为丽水农金改革发展的见证人和亲历者,笔者感到特别振奋!期待“丽水试点”,走“普惠型”改革发展之路,让农金之光早日普照山村。

    无庸讳言,丽水是“九山半水半分田”,且八成以上是农业人口,属于山高路远,居住分散的农业大市。多年来,囿于体制、机制、政策、通讯、交通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全市农村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农村金融机构网点严重缺位,迄今仍有43个乡镇没有金融网点,行政村普遍缺乏完善的金融设施。

    这次“丽水试点”从破解“农金需求大、融资难,城乡差距大、普惠难”这两大难展开,着重围绕创新农村金融组织、丰富农村金融产品、强化金融惠农政策、健全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信用、搭建金融服务平台、改进农村支付服务、优化农村金融生态八大体系铺开。

    无疑,这抓准了试点的切入点,是“丽水试点”的核心内容,它不仅符合丽水的实际,也合乎全国农村的现状。虽然银监会曾于2009年10月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即2012年底前实现全国各乡镇基础性金融服务全覆盖,但这只是覆盖到乡镇,不少山村仍然连基础金融服务也没有。因此,对“三农”的金融服务,首先是填补农金网点和农金服务的空白点。从这个意义上说,“丽水试点”旨在农金发展“普惠型”,既具有典型性,符合丽水实际,又具备普遍性,可供全国农村借鉴。

    农金改革发展走“普惠型”之路,在上述八大体系的框架下还须有实质性的细化。当务之急的是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建立社区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多种金融机构,以满足“三农”的金融需求;大力推动农业银行和邮储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模式,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

    如在创新金融产品上,当积极推行信用农户授信与银行卡授信相结合的小额信贷产品,探索开发涉农保险保单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涉农担保基金或涉农担保公司,完善担保和再担保相结合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信贷、产业、财税、投资政策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和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小微企业贷款和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保护和调动农村金融机构扶农的积极性;综合运用信贷、证券、保险、信托、担保等金融资源,提升直接融资所占比重,完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同时,应当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帮助信用良好、实力雄厚的涉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提升直接融资比重。这既能扩宽融资渠道,又能帮助企业节约融资成本。

    此外,还要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农村金融综合配套服务平台,完善惠农卡功能,优化支付服务环境,尽快实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农村全覆盖,扶持和培育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

    如此,农村金融在机构网点、金融产品、担保方式、融资渠道等方面的多元化,将助推农金走上“普惠型”发展之路。

    值得一提的是,农金改革发展还可借助农村独具的资源优势。比如丽水市,早在2006年便率先开展了林业投融资改革试点,通过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使林农手中的“林权证”变成银行融资的“通行证”。仅此一项,到今年4月末,全市已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50.55亿元,贷款余额26.62亿元,居浙江省首位,惠及林农20余万。倘若全国农村把山上的树、地里的苗、水里的鱼等农村资源转化成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有效抵押物,不仅有利于解决“三农”融资担保难,还能助推农金改革向“普惠型”方向发展。

    笔者坚信,“丽水试点”的方向合乎中央精神,顺应农村民心。在央行和地方政府及农村金融机构的合力下,一定能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可复制、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的“普惠型”农村金融发展之路,以进一步破解“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局,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吕志强)

 

 

中国经济网评论频道正式开放网友投稿,原创经济时评可发至cepl#mail.ce.cn(#改为@)。详见中国经济网评论频道征稿启事

 

相关评论:

吴秋风:“丽水模式”能否教会农民使用小额贷款?

 

袁吉伟: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存忧

(责任编辑:年巍)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非公经济再上层楼需鼓励引导    2012年05月25日
  • ·租房市场难管,症结在监管    2012年05月25日
  • ·稳定增长需要扩大内需    2012年05月25日
  •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观察家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