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恰似“玻璃门”

2012年05月21日 07:1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郭立场
    从一些发达国家信息公开的演进历程及趋势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构建的标志最终都体现为专门的信息公开法律。因此,借鉴西方先进国家在此方面的经验,有机整合我国现有的零散规定,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公开专门法律。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这是法规要求重点公开的信息,有多少地方政府这样做?”5月14日,在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举办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会议”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4年来,公民因不满政府信息不公开提起的行政诉讼屡有发生,虽有公民胜诉的零星个案,但多数诉讼均以法院拒绝受理或原告败诉而告终。

    我国目前公开制度的形式主要是政府主动公开。政府部门执掌着公开主动权,哪些公开、哪些不公开以及什么时候公开,完全由政府机关自行决定,民众没有主动权,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部门愿意公开的部分信息。据报道,北京大学等8所高校共同完成的《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10-2011)》显示,政府信息公开个案救济制度基本处于休眠状态,在观察的30个省级政府中,全省范围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为0的有13个,低于10件的有25个。课题组相关人员感叹,在公布和不公布哪些财政信息上,31个省区市高度一致:在某些项目上,几乎每个省都公布了信息,甚至是完整的信息,而在另一些项目上,则几乎没有政府公布任何信息。此外,在公民申请信息公开中,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要求申请人详细说明申请用途,有的部门宁可花费大量时间、人力与申请人联系沟通,也不愿意把信息轻易提供给申请人。

    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要建设透明的政府,即:信息可以轻易被获得;信息是真实的,不应被人操纵;信息清楚、有条理,信息内容容易被公众理解。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典型的怪现象是:公众最想知道、需要知道、应当知道的信息未必公开,公开的多是与公众生活与切身利益关涉不大、影响不大的信息。更有甚者,很多对公众很有价值的信息,根本就无从知晓。万般无奈之下,提起申诉却往往以失败而告终。因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在信息公开中行使哪些职权、担当哪些职责,当前起主要作用的仍是处于政策层面的这种公开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总体上还处于政策层面,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活动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也很难实现由合理性的要求变成政府法定的义务,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恰似一道“玻璃门”,虽然看得见,就是过不去。

    “信息是民主的货币”,信息在政府和公众之间的自由流动是民主社会的基础。政务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既可以避免政府信息公开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增加政府行为的可预测性,还可以促成公民守法,有利于树立信息公开法的权威。根据善治要求,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做到: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要对自己的所有行为都有所交代,要及时向公众解释清楚自己这样做的理由是什么;在完成后如有差错或损失,必须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罚当其责。换言之,要改变信息公开华而不实的尴尬现状,关键在于各级官员要彻底改变“唯上不唯下”的传统作风,要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既要解决谁执行、怎么执行的问题,又要明确谁监督、怎么监督的问题,还要回答谁追究、怎么追究的问题,从而为实施行政问责构建起系统的制度性保障,方能督促行政部门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破除政府信息公开个案救济制度处于休眠状态的尴尬。

    从一些发达国家信息公开的演进历程及趋势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构建的标志最终都体现为专门的信息公开法律。因此,借鉴西方先进国家在此方面的经验,有机整合我国现有的零散规定,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公开专门法律,将使政府信息公开不仅作为一种制度,更作为一种法治理念渗透到政府运作中,为政府的透明化和公民权利的落实提供法律保障,才是构建透明政府的必要步骤,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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