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广东省检察院了解到,全省检察机关多个基层院在办理恶意欠薪案件中发现,恶意欠薪行为难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据统计,2011年以来,广东检察机关批捕涉及恶意欠薪犯罪案件仅有15件15人,办理该类犯罪案件存在难题。
以前,人们总认为对于恶意欠薪处罚不力,所以呼吁恶意欠薪入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终于入罪了。但是,这一罪名的设立却没有人们想象中的那么有效。
目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来打击无良老板难点,主要在于没有“数额较大”、“严重后果”、“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具体适用标准,造成司法机关无所适从,往往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欠薪的同时实施的合同诈骗、票据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按照涉嫌的相关罪名定罪。
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来打击无良老板另一个难点,以此罪对无良老板定罪需要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为前提,如果劳动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司法机关也很难查处;此外,司法机关查处无良老板时,他们往往事先就会销毁财务会计账册、财物会计报告等书证材料,给案件的取证带来极大困难。这些都需要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立法可以规定,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经常巡查,及时预警,对于发生欠薪行为的,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如果预防和打击不力,产生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同时负有及时保全相关证据的义务。
再一个问题是,对于恶意欠薪的问题,立法可以考虑规定事先的防范措施。例如在许多地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就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对于其他企业,也应当规定建立欠薪风险防控基金制度,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欠薪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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