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立法的民意基础

2012年05月09日 07:23   来源:长江日报   付小为
    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将《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官网上公布,恳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

    该意见稿涉及从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管理、安全管理到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但从一些媒体的解读来看,诸如不得在车内饮食、不得带宠物上车、不可带气球、扁担上车等要求受到了较大篇幅的报道,其他问题则相应地作了弱处理。

    媒体的报道视角往往有着自身的标准,大众性、趣味性等等,而将这样的标准放在地方立法的解读上,可能有一定程度的误导之虞。

    事实上,饮食、宠物等问题,在其他有轨城市的相关立法公布时就多有讨论,而各地在这类生活习惯、文明习惯等方面的规定多大同小异,并不乏带有地方特色或针对性的要求。以探讨社会风气再怎么也不为多的思路来看,媒体的操作自有其道理。然而,回归到一项交通管理条例的本质,安全性是不可偏离的核心。实际上,条例既不旨在矫正社会风气,仅由个别约束性条款扭转风气或习惯也不现实。

    进一步而言,各界意见和建议可以是广泛和多样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脱离了安全中心,讨论可能陷入泛泛而琐碎。对比其他城市立法,依据市民或专业性或常识性所知,建立更为完善的,从日常管理到应急机制再到责任承担的细致规定,恐怕更接近征求意见以期的效果。

    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立法,自觉地将民意考虑其中的情况已经越来越普遍,市法制办的这次面向社会征询符合了这样的趋势。以法制办方面的表述,由于这部法规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相信市民一定也有话说。不过,在肯定法制办做法的同时,有这么一个问题,如何确定一个法规是不是与市民生活相关,或者说,民意基础是不是只在个别法规的制定上成立,立法对民意的考量该不该常态化?

    我们时而听到,立法的地方利益化、部门利益化,它们往往是立法权为一方把持所致。一些地方尝试着引入委托第三方立法机制,其结果有好有坏,更多时候,结果的不理想还在于受托方竞争机制有待形成。也就是说,不管作出什么样的方式调整,一个必须认识到的事实是,立法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只有通过多方利益主体充分讨论、商议,才能更好地保证成文规则的公平性。基于此,民意在立法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

    在此之前,市政府法制办已主持多方专家参与了就征求意见稿的专家论证会,在一定意义上避免了“一家之言”,包括此次征求意见以及未来可能的立法听证会,应当说,此度立法纳入意见考量范围的主体是广泛的。不过,客观而言,尚不能过早地为这场未结束的立法博弈下一个定论。

    更长远看,既然扩大立法民意基础的共识正在逐渐形成,有没有可能更进一步推进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会的常规化、固定化?这或许可以是武汉率先尝试的又一个方向。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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