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问责制的羽翼不断丰满,让公职人员行使权力更认真、审慎,更有责任心,更懂得敬畏权力和法律,让其管理社会事务的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问责终身制任重而道远
据3月18日《人民日报》报道,日前,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终身问责,说得通俗一些,就是只要你还活着,就要对自己做过的事负责。在建筑领域,一些省份对保障房质量实行终身问责,在建成后的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铭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信息,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不论多长时间,不论人员调到哪里,都将依法追究责任;在司法领域,一些省份推行了对法官的终身问责制,只要发现可能构成冤假错案的线索,即使当时的审判人员已经退休,仍要接受调查,对于明确认定为错案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即“谁办案,谁就要负责一辈子”。
如今,深圳市拟对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其中,质疑和担忧的声音不少,比如,仅仅是一句高度概括的“终身负责制”的表述,能真正落实吗?仅仅是深圳一地的规定,如果所涉公务员已经调到其它地方任职,能跨区域问责吗?如果人家已经升迁到较高职位,还好意思问责吗?这些担心不无道理,但如果站在我国公务员问责制度亟待健全和完善的视角,“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制度设计,值得期待且十分必要。
对保障房施工单位的终身问责是为了保证房子的质量,对法官的终身问责是为了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同样道理,对公务员的终身问责是为了保证其公务行为的质量。可见,终身问责不是目的,震慑责任主体、促使其切实履行好职责才是关键。
公务员享有的是公权力,承担的是管理社会的职责,他们的言行和决策对公众和社会将产生重大影响。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时下,一些公务员、公职机关的履职能力和质量堪忧:“拍拍脑袋”就决策,不经调研就“上马”,该监管的不监管,不该管的总想管,不出事情不回头,出了事情拍大腿——如此“拍拍打打”之间,多少半拉子工程废弃在那里,多少奶粉、食用油成了有毒有害之物,多少事故、低级错误一再发生……
与此同时,对一些公务员的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却往往很“温柔”。对一些没有引发过多关注和公众愤怒的事情,很可能不问责,个别官员出来表个态、道个歉也就过去了。而对那些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事情,往往是问责得快,但复出得更快,以至于不少人感叹“问责几乎成了躲猫猫游戏”。
对公务员的问责,一般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几个层次。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的辞退、处分等作了简要规定,规定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6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法》继续保留了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门对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一些专家认为,2003年非典时期对相关官员的问责是我国问责制开始建立的标志。
可以说,对官员的问责制近年来有了很大改进,一些官员因为自己的失职渎职受到处分和制裁,但问责制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问责缺乏更多的法律法规依据,问责的标准不统一、随意性较大,复出没有章法,问责缺少公众监督,等等。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在官员问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方面,我们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对官员实行终身问责,可能还没有操作层面的具体细则,执行起来也可能困难重重,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其推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宁要‘不完美’的改革,不要不改革的危机”。要让问责制的羽翼不断丰满,让公职人员行使权力更认真、审慎,更有责任心,更懂得敬畏权力和法律,让其管理社会事务的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问责终身制任重而道远。
(责任编辑: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