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绝大多数文字工作者来说,对于其作品所抱有的期望无非就是两个方面,一是作品本身的影响力,希望有越来越多的人阅读和接受;二是作品能够带来实际的物质利益。在传统的传播模式中,这两者大抵是统一的。阅读的人越多,作者所能获得的报酬就越丰厚。但时代已经不同了,网络以及一些诸如手机之类的电子产品的出现,已经深刻地改变了文字作品的传播模式,作品的广泛传播,不但不一定能给作者增加收益,相反可能会影响传统方式的传播,从而损害作者的利益。
时下就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近日中国作家跟美国苹果公司打起了官司。原因是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当中,提供了大量供下载的电子图书,却没有得到授权,直接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共同权益,一些作家和出版机构发起成立了作家维权联盟,采取集体诉讼的形式向苹果公司讨公道。
其实涉嫌侵害作家权益的又何止是苹果公司,这些作家的作品,在网上随便搜一下,结果恐怕数以万计。之所以找苹果诉讼,主要还是因为苹果是个大金主,打赢官司就能拿到银子。找那些小网站,就算官司能打赢,在办一个网站的成本低至以千元计的情况下,找谁去要钱呢?又能要回多少钱呢?
毫无疑问,作家维权联盟的行为,从法律上来看,其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大凡符合法律的维权行为,在全社会总能引发共鸣。但作家联盟诸如此类的事关版权的维权行为,广大人民群众却总是显得思想觉悟不高。为什么呢?答案其实也简单,试问一下,有几个人能拍着胸脯保证说:本人从来没有在网上看过盗版影视剧、没有买过盗版光碟和盗版书、没有在网上或者手机上阅读过未经授权的读物呢?这就是问题所在,形形色色的盗版行为,铁定是损害了原创者的利益,但受益的群体却惊人地庞大。这是侵犯版权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侵犯财产权行为最为显著的特点。
同时对于作者及其作品而言,未经授权在网络上的传播未必就全是利空。我不否认,对于当红作家而言,自是蒙受了经济损失。但对于更多的作家,其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空间已经不大,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其实也是对其作品价值的提升。事实上,在没有网络之前,很多作品已经“死亡”,是网络令其重生。即便是一些当红作家,其当红程度是否就与网络完全无关呢?
我当然是支持作家维权联盟向苹果公司讨个说法,但我也明白,即便这场官司打赢了,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网络与电子产品在信息传播方面的便捷性,使得遏制侵权行为,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既然诸如此类的侵权行为无法禁绝,且其存在有一定的正面意义,那么是不是应该对现行的版权法律进行一下反思呢?现行版权法律维护的是在传统传播方式中作者的赢利模式,但这一赢利模式当前已经衰微,比如说唱片业已经奄奄一息。但也要看到,音乐并没有死亡,一些音乐人正在探索新的赢利模式。其实文字作品也一样,探索新的赢利模式才是正道。那么所谓版权,其“权”的内涵是什么,如何保护,恐怕都要在认识上和法律上重新加以界定。这样,法律才有可能真正在现实中发挥作用。(作者是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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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