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获奖 道德与经济能否并驾齐驱?

2012年02月15日 0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者按:

 

    “拾金不昧”除了受到褒扬外,以后在广州或将有实质奖励。近日,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警方称,此举可提高市民“交公”的积极性,不过也有市民担心执行起来有纠纷。

    鼓励制度怎能也“以钱媚俗”?

 

    中国经济网网友 万晓阳

    拾金不昧是一种公认的社会美德。美德就是美德,不能因为物欲横流充斥社会,不能因为社会经济利益变得复杂,就让美德向利益低头。越是在利益复杂的社会,美德就越来越成为稀缺品,我们更需要保持美德的纯洁性。

    我们怎能因为社会“利益至上”的准则大行其道,就把这传统的美德都改变了呢?昨天,我们精神鼓励拾金不昧者,但是拾金不昧者少;于是,今天我们提出可以用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那么不久后拾金不昧者仍然少怎么办?是不是提升奖励金额到20%、30%、50%甚至更高呢?

    奖励“拾金不昧”者属于滥用概念

 

    中国经济网网友 于文军

    拾金不昧属于传统道德范畴,主要指拾遗者捡到东西后返还失主,且不图回报,即使失主给予酬谢也不接受。我们使用“拾金不昧”这一概念,只能在这个意义下使用。也就是说,无论在主观或客观上,“拾金不昧”者是不接受奖励的,最终也没有奖励。如果说我们奖励了拾遗者而且拾遗者也接受了奖励,那么,这时的拾遗者就不属于“拾金不昧”了,若我们还说奖励“拾金不昧”者,就是滥用概念。

    但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在道德上,“拾金不昧”者是不接受奖励的,但在法律上可以给予拾遗者奖励,而且无可厚非。在不敢对道德建设过于乐观的当下,通过法律规定激励人们做好事,我们应当鼓励,绝不应当拘泥于某些僵化的条条框框而缩手缩脚。

    拾金不昧获奖新规值得肯定与借鉴

 

    中国经济网网友 侯文学

    毫无疑问,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时代到了今天,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完全依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有偿失物招领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有效的选择。

    通常拾遗者对所拾财物,无非有两种处置方法:一种是据为己有,并有可能他人无法知晓;另一种是交到失物招领处或直接还给失主。给拾遗者一定的奖励,实际上是鼓励其将所拾获的物品归还失主或交给招领机构,失主丢失的物品也才能有处可寻,不至于石沉大海,遭受损失。依情依理,对拾遗者的付出应当予以回报。因为拾得物品的人不仅要妥善保管物品,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或将拾物交到失物招领处,期间自然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失主理应根据遗失物的价值按一定比例向拾得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奖励“拾金不昧”者未尝不是一种社会进步

 

    中国经济网网友 肖勇


    “拾金不昧”是一种理想的道德行为,但是由于人性的复杂化,并不能保证完全实现。对“拾金”者给与奖励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其操作的复杂性和落实的不可控性,广州拿出来让公众发表意见,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道德标准本身不应有高下之分,就看它能否调节人们之间的行为,促进社会向善的方向发展。拾金有奖能更好地促进我们之间的融洽,未尝不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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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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