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卖地收入应用于补偿民生

2011年01月10日 08:19   来源:浙江在线   谭浩俊

  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新的一年的到来,政府各职能部门都在抓紧召开年度工作会议,相关的经济数据也开始陆续公布。其中,土地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关全国卖地收入的数据,更是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1月7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说,去年全国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2 .7万亿元,同比增加70.4%。而过去的五年,全国共批准新增建设用地3300多万亩,土地出让收入高达7万多亿元。

  土地收入所以具有如此高的社会关注度,一方面,在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严厉调控的大背景下,土地收入仍然保持了高速增长的势头,多数城市的土地收入增幅都在30%以上,部分城市的增幅更是高达50%以上,北京等地的土地收入已超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70%以上,使公众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产生了担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效果产生了质疑;另一方面,如此巨额的土地收入,到底都用到了什么地方?有没有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将这些收入用于民生、用于社会事业和公共事业。而在这些收入中,用于民生的比重到底有多大?已经解决了哪些方面的民生问题?

  必须注意的一个事实是,从目前土地收入形成的过程来看,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民众利益为代价的,是通过对地价、房价的过度炒作形成起来的。如果不能将这些收入有效用于改善民生、服务民生、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那么,土地收入就会变成一把刺向民生的利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不利因素。

  而从过去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地方政府把制造政绩、制造社会影响、制造GDP的落脚点过度放在了土地上,放在了土地创造的收益上。因此,使地价和房价都完全脱离了它的本质特征,脱离了中国的实际。从而,给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都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依赖土地形成的收入,不仅没有给民众带来福祉,反而膨胀了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虚荣意识,膨胀了地方官员的个人欲望和个人需求,继而进一步引发了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依赖土地财政、依赖土地收入的惰性。

  所以,如何使用卖地收入、如何让卖地收入多多地给力民生、成为民众的福祉,是必须认真研究和关注的问题,也是“十二五”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

  据悉,即将出台的中央1号文件,将非常刚性地要求“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毫无疑问是卖地收入给力民生的一种具体表现。关键在于,这一要求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因为,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类似的要求和规定并不少见,如教育投入必须达到GDP的4%,财政支出必须向科技、教育、环保、社会保障倾斜等,又有多少得到了真正落实呢?

  尤其需要防止的是,地方在落实这项政策过程中,从数据上是满足了需要,但在实际效果上却大相径庭。如将卖地收入用于建设城市湖滨公园、用于弥补水利管理部门的福利开支和楼堂馆所建设、用于公务接待等。如果这样,就完全失去了这块资金的真正含义。

  而在刚性要求卖地收入必须用于水利建设的同时,如何对卖地收入在支持保障房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提出刚性要求,也十分重要。如果卖地收入的大部分都能用于这些方面,那么,土地财政的公共性也就会得到充分的体现,卖地收入给力民生的作用也就会得到充分的发挥。

  如果说税收需要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的话,那么,卖地收入就更应当把给力民生当作最重要的原则来遵守。因为,税收的刚性很强,对企业和民众的伤害很少。相反,土地收入的刚性就严重不够,土地收入的形成也随意性很大。因此,只有在使用上增强刚性,对土地收入用于民生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才能避免卖地收入对民生和民众产生伤害、对社会稳定和和谐产生不利影响。

(责任编辑:张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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