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基本药物制度明显减轻了群众用药负担,但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了较大收支缺口。因此,必须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12月6日新华社)
1989年以来,我国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支持方式为“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补助一般只针对固定的项目,且由于很多地方财政投入不足,长期以来,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收费成为医疗机构收入的重要来源。而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药物收入的空间将大大缩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项目、设备一般有着严格的限定,以此保证其只面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而展开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的独特身份,也注定了基本药物制度在它身上最先推广,这使得基层医疗机构更被严格限定于基本医疗的服务,服务收入、药品收入空间的缩减是最为明显的,“定额或定项补助”已经难以具备财政补贴的意义。
为了实现基层医疗机构正常、有序运转,确有必要提供新的财政补贴方式,将“定额或定项补助”转变为“差额补助”。但是,我很怀疑“差额补助”能否在全国普及。据目前的财权、事权划分以及基层医疗机构的举办者身份来看,提供“差额补助”的主体是地方政府而非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所担当的方式应为提供转移支付。
地方作为投入主体,很多弊端已经显现。首先,目前对医疗机构投入的不足,很大程度上得归因于地方政府投入热情不够,除了定额补助以外,难有针对医疗事业规划上的长远投入。其次,由于没有单列预算,且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管事不管钱”,以至形成医疗事业、财政的互相掣肘,投入难有保障;最后,由于各地经济状况不一,很多贫穷地区更无以形成财力支撑。因此,要真正实现“差额补助”,中央转移支付的支持是为关键。
事实上,已经有不少研究医改的学者建议,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并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力度。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尤其需要中央为医疗机构的投入单列财政预算,以保证稳定的投入。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