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英德市,当地民众反映,该市的新农合出台新规定,要求参合人员就诊必须先到镇级卫生院,经卫生院同意转诊后才能转往其他医院治疗,否则将无法报销。这一规定引发了当地群众的不满,他们认为自己的自主就医选择权受到了侵害。(4月21日 《南方农村报》)
为什么要推行这样的就医政策?当地农合办负责人的解释是:主要是为了引导群众就近就医,有效地利用基层医疗资源。现在的情况是,大医院看病的人排起长龙,基层医疗机构却门可罗雀,医疗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所以才出台了这么一个规定,引导群众回流基层就医。作为一名医生,我很理解这一种分流病源的苦心与用意,本人向来也是“三级接诊制”的拥护者。可是,从当下的国情现实来看,我并不赞同这样的做法。
不到镇级卫生院就医,就不让你用医保报销你的医疗费用,这是一种带有惩罚与强制性质的管理办法。换句话说,如果你想通过这样的程序报销医疗费用,你就必须得通过乡镇卫生院。只有他们同意你转诊,认为你的病情符合转诊,给你开出转诊证明,这是一个必需条件。实际上,这是一套硬搬发达国家“三级接诊制”管理办法。在这种就医制度下,公众必须让度他们的这一种就医选择权。
问题在于,这一种权利让度必须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在发达国家与地区,这一种分级接诊制推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案只有一个,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水平是否已经达到了这一种能够把关的水平?公众是否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充满了一种足够的信任?并愿意让度自己的这一种就医选择权。一个更为关键的要素在于,在这些国家,他们有一个严格的、完善的医师培训制度,医生们的医疗水平以及检验水平都是相差无几的。一位在美国执业的医务人员就坦言过,由于医生的培养非常严格,社区诊所的全科医生和大医院普通医生对同一种疾病的处理和解释是一样的,所以病人没有必要舍近求远去大医院求医。医生个体水平差异不大,凡是没有经过当代物理、化学和生物化学检验的东西,一概搁置不理,不存在谁能看疑难杂症的问题。
但从我们当前的国情来看,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是否已经达到了这一种把关的水平,能够承担起这一种任务?这是一个疑问。不客气的说,当前在一些地方的不少乡镇卫生院,无论是从硬件,还是软件来看?都尚还达不到这一种服务要求。如果在这种基础上,就急吼吼的向发达地区看齐,急功近利地推行这一种“病源分流”办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是否已经达到和具备了推行这一种就医制的条件?也不能仅仅由政府部门说了算,还要建立在一种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当地民众的这一种抗议声因何而来?即是来源于吧!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