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今年已多次指示要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尽管它究竟何时以何种方式实行,至今仍无定论,但来自地方政府的秘密筹备却又适时地表明,中国房地产业将以“税调”取代“政调”并非空穴来风。(8月29日《扬子晚报》)
国家有关方面开征房产税的设想之一就是,通过开征房产税逐步剥离地方政府的“卖地财政”利益,进而获得一个“细水长流”的、对于地方经济有利的一个新税种,以最终让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的一个结果。然而,作为一个在保有阶段征收的新税种,增加的必然是住房保有者的税收负担。但住房保有者不可能自己承担房产税成本,最终只会直接再次转嫁给租贷者、末端经营者,那么,大量的“蚁族”们将可能成为开征房产税的“第一批无辜受害者”。
是以二套房开征,还是以三套房开征并无定论。二套房以上有面积的区别,也有改善性住房的区别,也有因家庭成员多与寡的区别,是否需要“一刀切”?“一刀切”是否公平合理?同样是一套自住房,也同样远远超过了应征税的基本条件,但假设一个是豪华的别墅,另一个家庭住的却是普通类商品房。那么,标准“一刀切”之下就值得探讨。豪华别墅主要是富人,而假设有着基本相同面积的普通住房,却有可能是普通收入群体,而后持同样标准、纳相同的房产税,是不是有失公平?另外,城区与城区之间、城市中心与郊区之间的商品房的“含金量”是绝不相同的,虽然在征税基数上有以当时的房产评价为依据,但位于中心的房产除了自身价值之外也隐藏着诸多使用城市公共资源上的便利。再一个就是自住和商用区别,以一个“一刀切”标准,同样未必公平。
无论是征税还是收费,其实就是一种利益上的“再分配”。仅从理论上而言,在征税对象上就应科学区分,让穷人少纳一些、让富人多承担些;地方政府一旦获得了稳定的房产税源后,其保障房的责任是不是应该加大?总之,无论是什么样的税收,终要体现回馈于民的最终目的,这方面“伤害”了“无辜者”的利益,哪一方面就应予以补偿。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