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被私分是对孱弱的慈善捐赠毁灭性打击

2010年07月02日 13:59   来源:千龙网   赵志疆

  6月,咸阳爆出官员私分价值4000万文物事件。6月30日,该市联合调查组组长称此事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造成文物外借或被书展工作人员“保管”在个人家中,不存在所谓“被私分”的情况。

  从“对历史负责、对文物负责”的角度来看,联合调查组目前所取得的“成绩”令人不敢恭维。有关文物的调查数字仍比较笼统、模糊——三原县博物馆等地80幅左右,从三原县委原顾问等人家中收回30幅左右,目前不到10幅已基本查明下落……具体数字都不清楚,何谈“查明下落”,又如何体现“对历史负责、对文物负责的原则”?要知道,于右任的作品拍价曾创过200万元,任何被模糊处理的细节都绝不是一个小数目。

  事实上,扑朔迷离的文物失踪过程及其“去向”,原本就像是一个荒诞不经的笑话。此时,称“历史原因”造成的文物“外借”或私人“保管”,不同于“所谓私分”,自然无法服人。退一万步说,即使此番调查真的体现了“对历史负责、对文物负责”,难道就不觉得还缺少些什么吗——为什么没有人强调要“对捐赠人负责”?

  实际上,“对捐赠人负责”本就是接受捐赠者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同时公开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不得玩忽职守、挪用侵占,否则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以此来衡量,无论文物因何种原因在咸阳市政协手中“蒸发”,都难以逃脱对其本身的法律追问。

  这批文物的捐赠者近十年来屡次要求查看未果,时至今日才发现文物早已瓜分殆尽,似乎没有人觉得应该对他负责。哪怕你全盘奉上了自己最宝贵的财产,转过头却可能被人一脚踢开——对于捐赠者来说,最尴尬而可怕的遭遇莫过于此。

  如果不能做到对捐赠者负责、对法律负责,类似的“历史原因”难免会卷土重来,对于本就孱弱的慈善捐赠事业来说,这无疑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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