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当地媒体报道,重庆市发改委主任杨庆育在市发改委举行的“2010年中国农村经济论坛前期宣传暨重庆试验区设立三周年新闻发布会”上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60元,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0平方米,并符合公租房其他申请条件的,有机会申请公租房。这个消息让不少“盼房人”感到失望,也引来一定争议。(5月17日《中国青年报》)
家庭人均收入460元以下,才有机会申请公租房!这个消息虽不是出自红头文件,但它却出自政府主管部门的首长之口,足以让百姓信以为真。那么,为什么这个标准让人失望呢?主要原因是标准过低,与廉租房条件几乎没有差别,它将让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和刚刚就业的大学生们无缘公租房。而这些人既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也没有能力购买普通商品房,哪怕是小户型的。
笔者认为,如果排除误报或用词不当等原因,政府果真意欲制定如此之低的公租房标准的话,其背后的原因一定是,政府有关部门在保障房观念上还存在模糊认识,对保障房层次划分不清,拟定政策的思路不够清晰,明显混淆了公租房与廉租房的界限,将两者混为一谈。
住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因此住房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政府在住房保障上承担非常重要的义务。从广义上讲,让所有人都有房住,实现“住有所居”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政府赖以存在的伦理基础。而狭义的住房保障则是政府向中低收人群提供政策性保障房,这也是我们日常所说的“保障房”涵义。
政策性保障房是指那些建造、出售和出租过程中包含了一定的政府补贴或让利,享受对象限于中低收入或特殊困难群体,旨在满足其最基本居住需要的住房。按照这个界定,那些完全市场化的普通和豪华商品房都不属于保障房范畴。需要同时指出的是,在保障房这个大范围中,还应当根据享受对象人群的实际收入差别,将其具体划分为不同层次。就目前我国的实践情况看,一般分为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三个层次。其中廉租房以贫困和低收入人群为保障对象,公租房以有稳定且较高的收入但暂时买不起房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为主要保障对象,而经济适用房则主要以中等收入的“夹心层”为保障对象。保障对象的不同,也意味着他们获得住房权时付出的代价不同,但基本与其收入水平相适应。任何一个层次标准的上行或下行,都会造成标准的脱节和断裂,结果则是保障人群的遗漏或无力承担。
以重庆为例,如果将家庭人均收入460元作为申请公租房的最低收入标准,那就必然将此收入标准以上的人群推向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而对于那些虽收入较高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刚就业的大学生而言,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完全不能承受的。如此以来,这个群体就无缘享受保障房待遇了,只能租赁市场房或者购买商品房沦为房奴,这将是保障房制度的重大缺陷和漏洞。
其实,回顾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我们对房产政策的认识偏差,一味强调住房的市场化而忽视其保障公民居住的基本功能,政府没能很好地履行住房保障义务。要改变这种现状,首先要从转弯观念和提高认识入手。加快我国的保障房建设,当务之急就是要正确认识保障房的性质,科学合理地划分层次,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保障房建设,最终向各类社会成员提供各得其所的保障住房,实现“住有所居”的宏伟目标。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