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廉租房岂能作为惩罚措施

2010年05月07日 13:57   来源:荆楚网   何勇
    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办产权登记时,要比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廉租房保障。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新京报》5月5日)

    前几日住建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廉租房管理的通知中把收回廉租房作为惩处措施,现在三部联合发文,同样把收回廉租房作为惩处措施,而且还是可以收回。如此规定,笔者认为恐怕不但不能加强和规范廉租房管理,相反会纵容廉租房的乱申购行为和加重廉租房腐败。

    廉租房申购者通过骗取等手段取得廉租房,或者是转让、出租廉租房,显然是一种违反廉租房申购规定的,依照规定就应该收回。退一步说,从简单的道理上讲,骗取的廉租房也应该是必须收回,而不是可以收回,因为这就好比公共财产被某人盗走,政府要回公共财产只是索要自身财产,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本谈是惩罚措施,这是最基本的常识,总不能把索要自己财产的行为称之为对别人的处罚吧。可以说收回廉租房只是一种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补救措施,而不能作为惩处措施。

    对于骗取廉租房或者转让、出租廉租房的违规行为,如果只是把收回廉租房作为惩处措施,实质上就是对这种行为的纵容。收回廉租房,对于骗取廉租房的申购者来说,其实没有任何的损失,因为廉租房本来就不属于他们,收回了廉租房,只是收回了不属于他们自己的东西,实际上对于他们的骗取廉租房的行为没有进行任何惩处。收回廉租房作为惩处措施,就是宣告骗取廉租房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而且被查出的几率本身就不是很高。换言之,仅仅把收回廉租房和停止他们申购廉租房权利作为惩处措施,意思就是骗取廉租房是一种低成本的违规行为,甚至是一种无成本的违规行为,对于骗取廉租房的行为起不到任何的威慑作用。

    笔者认为,对于骗取廉租房的行为,收回廉租房只能作为惩处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惩处措施。真正的惩处措施,一是无偿收回廉租房,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特别是对于骗取者申购廉租房的费用不退还。二是依照《刑法》,按照诈骗罪追究骗取廉租房的申购者的刑事责任。三是对于骗取廉租房的申购者,处以高额罚金。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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