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办产权登记时,要比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廉租房保障。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5月5日《新京报》)
廉租房作为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的一道屏障,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住房保障、为暂时买不起房者搭建过渡桥梁。
这也决定了廉租房分配和使用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和要求,一是生活水平较低,不具备购房能力;二是必须自己住,不能转租或出借;三是一旦具有了购房条件并购买了住房,就必须退出所享受廉租房。
按照目前的社会收入水平和房价水平,具备申请廉租房条件的人很多,而政府能够提供的廉租房数量却十分有限。也正因为这样,廉租房的分配和管理就与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和出售一样,存在很大的难度。稍不留意,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但是,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是假如廉租房的供应比较充足,那么,利用廉租房牟利的空间就会相对较小,可能出现的问题也会有效减少;二是如果廉租房的分配严格规范,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公开透明,那么,可能出现的问题也会大大减少。即便存在极个别无良之人利用廉租房牟利,也比较好解决。
现在的关键是,对廉租房来说,不仅存在着严重的僧多粥少问题,而且在分配过程中存在着比较突出的不公开、不透明、不公平现象。在一些地方,廉租房分配根本没有标准,或标准不统一、不公开,这也就给暗箱操作留下了太多的空间和余地。如此,又如何避免廉租房分配以后出现的问题呢?
而事实上,对于那些真正买不起房,却又急于需要住房的低收入人群、无房户来说,他们是不可能将分配给自己的廉租房转租、空置、出借或转让的。如果出现这样的现象,说明这些人原本就不应该享受廉租房。除了收回他们的廉租房之外,还必须追查为什么他们能够分配到廉租房。
说实话,廉租房已成为住房保障最重要的平衡器。在房地产市场供求极不平衡,需求远大于供应的情况下,指望通过控制房价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低收入阶层和新工作人员的住房问题,那是相当困难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的。相反,如果低收入人群和新工作人员的住房问题不解决,社会就难以稳定与和谐。所以,廉租房的供应和管理,已成为政府必须认真研究和考虑的问题。
日前,重庆市政府提出了高价商品房、普通商品房、公共廉租房相结合的住房保障体系,其中,政府提供的公共廉租房将占整个社会住房的20~30%。应当说,这种方式是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的,对控制房价也会产生积极作用的。
那么,其他地方能否也能象重庆市一样,把廉租房作为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平衡器,一方面,提出廉租房建设目标,在未来几年内提供相当数量的廉租房;另一方面,制定比较严格和规范的廉租房分配与管理办法、标准。因为,对地方政府来说,加强后续管理或许不会存在太大的阻力,但是,让地方政府掏钱建设廉租房,可能就会阻力比较大了。
所以,对廉租房来说,分配以后的管理相当重要,但是,提供足够数量的廉租房和把好分配关,可能更为重要。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