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办产权登记时,要比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廉租房保障。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新京报》5月5日)
前几日住建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廉租房管理的通知中把收回廉租房作为惩处措施,现在三部联合发文,同样把收回廉租房作为惩处措施,而且还是“可以收回”。如此规定,我认为恐怕不但不能加强和规范廉租房管理,相反会纵容廉租房的乱申购行为和加重廉租房腐败。
申购者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廉租房,或者是转让、出租廉租房,显然违反廉租房申购规定,应该收回。退一步说,骗取的廉租房是必须收回,而不是可以收回,这就好比公共财产被某人盗走,政府要回,根本谈不上是惩罚措施。收回廉租房只是一种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补救措施,而不能作为一项惩处措施。
对于骗取廉租房或者转让、出租廉租房的违规行为,如果只是把收回廉租房作为惩处措施,实质上就是对这种行为的纵容。收回廉租房,对于骗取廉租房的申购者来说,其实没有太大的损失,廉租房本就不属于他们,收回了廉租房,只是收回了不属于他们自己的东西,对于他们的骗取廉租房的行为没有太大惩处作用。也就是说,骗取廉租房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收回吗,交出就是了,另外,被查出的几率似乎本身就不是很高。
笔者认为,对于骗取廉租房的行为,收回廉租房只能作为惩处的条件之一,而不是有威慑力的惩处措施。真正的惩处措施,一是无偿收回廉租房,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特别是对于骗取者申购廉租房的费用不退还。二是依照相关法律,是否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骗取廉租房的申购者的刑事责任,三是对于骗取廉租房的申购者,处以高额罚金。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