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透露,中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据起草小组专家介绍,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2月3日广州日报)
经适房仅被界定为“有限产权”,主要体现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等限制性措施。这样的设计虽然能部分限制个别人利用经适房牟利行为,但“有限产权”毕竟属于个人产权和私权范畴,政府公权不具备直接介入权,这一定程度上让地方政府在监督监管上,处于有心无力的窘境。而经适房从“有限产权”转变为政府和公民个人共有,将完全改变旧的法律关系,政府的主体定位将由过去的“外部监督”角色,转变为“直接参与”的共有人角色。这是一种社会进步,但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担当。
其一,政府将有了出资的责任,对于减轻购房者负担极其有利。既然将经适房界定为“共有”,所有共有人就有了共同出资购买经适房的义务。土地价值有望直接计入经适房整体价值中计算,甚至政府在以国有土地“做价”出资与购买者共有的同时,还可能在房屋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上直接出资。政府财力的大量投入和支持,将完全改变经适房建设中,政府仅提供土地、房地产商开工建设的旧模式。最终减轻购房者负担。
其二,旧的有限产权模式,实际上政府仅有“回购”权,购买者如何管理、是妥善维护还是破坏,政府基本无权指责;只要经过5年期限,是自已使用还是出卖,政府都无权干涉。但一旦成为“共有者”后,政府就完全有了与购买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共有者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其财产,必须经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这样的规定之下,流转于政府手里的保障性住房会越来越多,而最终惠及于民。
经适房的“共有产权”化,其着力点还在于体现了政府保障民生和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坚定信心。在中低收入者和贫困群体的居住权益。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