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纲:全球减排新思路

2009年12月26日 08:38   来源:解放日报   
    刚刚结束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最终以一份不具法律效力的“哥本哈根协议”悄然收场。但这并不影响全球对于低碳减排问题的关注,国内对此的讨论也在持续升温。在12月21日召开的“2009中国经济论坛:世界经济复苏中的中国经济”研讨会上,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讲的就是低碳经济,他就全球减排新思路给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次论坛由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和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共同举办,吸引了来自国内外200多位专家学者前来。

    减排要以消费为标准

    “对于碳排放的问题,应该从历史积累的角度来看。”樊纲认为,在过去200年的工业化进程中,有90%的二氧化碳都是发达国家排放的,而正是这些二氧化碳积存在大气层中,导致了全球气候变暖。

    提起减排,人们往往会将目光锁定在生产企业身上。在樊纲看来,碳排放其实是需求导致的,消费促使生产,生产导致了排放。高消费的国家需要承担更多碳减排的责任。一些国家在高消费的同时,将生产和排放转移到了其他国家。因此减排时要以消费为标准,应对不同国家的二氧化碳“消费排放”进行比较,确定排放的最终责任。从观念上看,人们应该在消费、生产、生活方式上,寻找更多碳排放的原因。

    发达国家需承担更多责任

    樊纲认为,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收入较高,在提供公共品上,收入高的人应该要多支付一些。因此,不管从历史角度,还是现实角度来看,发达国家更应该为遏止全球变暖多承担一些责任。

    美国在哥本哈根大会上承诺,到2020年,美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17%。中国承诺,2020年相比2005年单位GDP排放下降40%至45%。在樊纲看来,和美国相比,中国在减排问题上显得更有诚意。他表示,尽管中国目前是世界上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但是按照人均来算,中国目前的碳排放量只有美国的1/5,如果把历史因素考虑进去,以目前对天气变化造成的影响来衡量,中国的排放只有美国的1/2。他的课题小组曾经做过深入的研究,估算的结果显示,目前全球的减排责任,欧盟应负上34%的责任,美国为37%,中国则为1.6%。

    樊纲认为,发达国家要承担的责任和它们承诺的比起来,还差很大一截。发达国家需要在其他国家减排才能实现自己的历史责任和义务。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争取自己的发展权利是正当的,作出降低碳排放密度等承诺已经是尽了相当大的努力。

    目前减排机制的四大缺陷

    当然,减排不是一个国家的事情,也不是靠几个国家的行动就可以主宰的。全球问题需要全球协同,这里面就涉及到国际减排机制的问题。樊纲指出,目前的国际减排机制存在着四大缺陷。第一,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太少。他列举实例,目前,国际减排协作机制仅有两个渠道,多国基金机制(MF)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市场交易制度。目前,多国基金机制提供的项目资金只有60亿美元,要做些先期实验型项目,又要资助一些项目的开发,60亿美元并不算多;CDM机制下的碳交易在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都有交易,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交易每年只有8000万美元。按照英国所作的一项相关报告,全世界每人每年应拿出1%的GDP来进行减排,发达国家的GDP总量达到40多万亿美元,按照1%算,就应该拿出4000亿美元。樊纲认为,发达国家可以在国内使用大部分资金,但至少得每年拿出1000亿美元的资金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个道理也是说得通的,但现在拿出来的每年不到8000万美元。资金转移太少了,这也就是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在这次哥本哈根会议上一致要求发达国家拿出100亿美元的原因。

    第二,缺乏国家层面、国际协作的减排制度,也没有一个国家之间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的制度性方案。目前的协作机制只是一种私人的市场行为。全球气候变暖是一个全球公共品的供给问题,而且这种协作机制的一个特点是一种私人的市场行为。碳交易就是市场行为。私人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但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作为一个全球公共品问题,仅仅靠私人市场来解决,显然是不合理的。而CDM主要是“事后支付”机制。而发展中国家要成功实现大规模减排,需要大量前期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更新的投资。

    第三,主要依靠市场交易的碳交易机制,它的特点是事后支付,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如要成功实现大规模减排,必须要有大量前期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更新的投资。包括核电站、电网以及电网和能源机制的改造。

    第四,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缺少机制,而且陷入了恶性循环。发展中国家不愿意进行资金转让,发达国家就说你不加我资金转移,我也就不做更多的减排,也不承诺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国际协作开辟第三机制

    对此,樊纲建议,除了目前的多国基金和碳交易机制之外,开辟“第三国国际减排机制”———“国家间减排协作计划”(ICP),在政府层面,促进发达国家按其应负的责任,进行必要的资金与技术转移,协助发展中国家实现更多的减排。ICP同CDM机制一样,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展,但ICP更注重国家间的协作,强调发达国家在国家层面的技术转让和资金配置承诺,以及发展中国家实施渐进减排策略的承诺。“与CDM一样,ICP下由发达国家通过技术转让和自己配置实现的减排将计入发达国家‘外部减排’的额度。这将有助于发达国家降低减排成本,有效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和资金配置。”樊纲表示。

    樊纲进一步解释,ICP延续了碳交易机制的一部分基本思路,就是在比较便宜的地方作更多的减排。发展中国家就是最好的选择。不仅仅靠市场,还需要国家之间的协议。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它拿出资金和技术到发展中国家减排,其减排量的一部分可算作发达国家的减排额,对其提供一个激励。同时,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也是一种约束。当自己国家的减排量中的一部分不算作其国家的减排量时,就需要做更进一步的努力来达到减排的目标。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形成了一种机制,双方都有约束,亦有激励。
(责任编辑:李志强)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