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新征收条例,先捋顺"公共利益"再说

2010年12月27日 10:00   来源:钱江晚报   

  12月25日,距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束还有5天,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召开研讨会,对二次意见稿初步提出了9方面修改意见,其中第一条就是强调公益前提,在“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公开的原则”前,添加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前提。

  这个条例,俗称“新拆迁条例”,今年1月29日即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在公众面前隐了身,随着今年“血拆”事件愈演愈烈,引发了种种质疑与不满。在即将送别2010年之际,赶上了末班车,在最后半个月里来了个“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总算多少有个交代。

  “二稿”,当然有亮点,有进步,比如:明确取消行政强拆,协商不成的拆迁只能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界定公共利益,规定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公平补偿原则,等等。

  “拆迁”也好“征收”也罢,老百姓感觉没啥不同,就捍卫公民的财产权而言,关键在于你是凭啥要“拆”我房“征”我家的。恰恰在这一点上,二次意见稿与一次意见稿相比,动了刀笔,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前置条件挖掉了。而所提及的“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所谓“公共利益”的范围,实在是宽泛得没边,北大的王锡锌教授就指出,很多商业开发可由此实现合法征收。

  敢情是折腾了将近一年,“二稿”还不如“一稿”。“二稿”比“一稿”减少了10条,有律师认为,减掉的这10条“均是对民众较有利的条款”。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就说新的征求意见稿是“退步”,称其“亮点不亮,暗处更暗”。虽然很多人说改由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由地方政府动粗,总算是个进步,但谁能保证“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不是由“朝三暮四”换成了“朝四暮三”?地方政府说为了“公共利益”请法院执行强拆,靠地方“土地财政”养活的法院会跟自己的利益过不去吗?再说,本来还有个法院可去告一告行政强拆,现在干脆一步到位,又去跟谁诉苦呢?

  只要“公共利益”不是真正由公众说了算,只要“土地财政”依然稳如泰山,“征收”与“拆迁”相比,不过是换了个字眼而已。

(责任编辑:张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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