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过国庆的尴尬

2010年10月08日 13:20   来源:南方网   刘海明

  “保姆和我索要三倍工资,并表示节后还要补假。我算了一下,至少比平时多付一千元。”国庆假期,南京市民朱女士心情很复杂。这边是保姆提出希望能带薪休假,那边是若不休假所带来的经济压力,雇主与保姆因节假日而产生的工资矛盾突出。(《现代快报》10月7日报道)

  节假日上班享受加班工资,这个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尽管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愿意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但有《劳动法》摆在这里,他们的“抠门”心理只能以隐晦的形式来表达。保姆,尤其是那些没有“组织”的保姆们,他(她)们的境遇则比较另类。的确,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只有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存在劳动关系,才可以受法律保护,享受法律文本上的节假日休假、加班加薪之待遇。而那些个体保姆们,虽然他们是名副其实的劳动者,仅仅因为这些人没有挂靠某个组织或机构,他们竟然被排斥在《劳动法》的门外,如此尴尬,不仅出乎保姆们的意料,也让公众颇感意外。报道中主张权利的那些保姆们,他们果真以法律为武器,胜诉的几率很低。以辞职要挟雇主,即便拿到了假日工资,或者勉强休假,胜利后的保姆们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了,以后一旦有不计报酬的“雷锋保姆”,也就是维权的胜利者们卷铺盖卷走人之时。在保姆市场供不应求的时候,保姆们即便享受法外劳动待遇,他们却背负上道德的指责,雇主们觉得保姆“太那个”;在保姆市场供大于求的时候,保姆们想当胜利者的可能性更小,而“失业”的风险加大。这才是是国庆,春节、五一、中秋和元旦,类似的尴尬日子多着呢。只要不能保姆的劳动者身份,只要承认保姆工作的性质属于是劳动,那么,别的职业过节加班可以享受加班待遇,他们过节干活为什么就不算加班,难道就因为他们是个体劳动者吗?他们也有老板,为什么自己的老板就可以不受《劳动法》的约束?

  保姆过国庆遭遇的尴尬,本质上是法律的尴尬。不能否认,我们是跑步迈入法治社会的。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们的法制建设可以说创造了另外一个“深圳速度”,法律框架和法律体系的搭建,不亚于搭建活动房的速度。这本是好事,但麻烦也不少。法律的制定,照搬别人的文本不行,为跟形式的快餐式法律也要不得。快餐式的法律文本,难免挂一漏万,像中国画一样,挥毫泼墨,寥寥数笔便勾勒出一幅写意的场景。这种写意画,只可远观,不宜近看。写意的法律,因为细节缺位,最终需要法官这些“女娲”们不停地“补天”。《劳动法》遗漏了家庭雇佣这一重要的现实,在保姆和雇主尴尬的同时,《劳动法》的颜面也扫地了。对此,网易网友批评道:“中国制定的法律是部门法,基本上是由各部委草拟交国务院报人大审议通过的。这部劳动法看似人本,实则完全脱离现实,是实际中不能实施的一部法律,只能说是虚拟法!”

  经不起推敲的法律,害人害己。这个警钟,应该引起全国人大、部委和法学界重视,现在修补法律的漏洞,比法律的“圈地运动”更重要。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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