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有偿失物招领”是道德乌托邦

2010年09月27日 08:29   来源:红网   龙敏飞

  南京近日出现了一家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公司人员表示失物都是环卫工送来的,收取费用后立即给环卫工人提成30%。公司收费也并非漫天要价,譬如补办一张身份证50元;公交卡、银行卡20元;营业执照、机动车牌100元;代金卡、电话卡按照金额或者余额收取40%的费用。(9月26日《扬子晚报》)

  你丢了贵重物品,今后或许不用气急败坏了,因为有可能被环卫工人拾到,送到有偿失物招领公司了。如此一来,失主无需再通过重重手续去办理一些业务,而拾到的环卫工人也能获得一定的好处,从这来看,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可背后的民意却指向质疑的一面。有网友指出,“有偿失物招领”、“公交车让座奖”、“奖励不闯红灯者”……用钱买来的是真善美吗?也有人指出,拾金不昧的传统丢失了,道德充满了铜臭味。更有人苛刻地说,要是雷锋活在现代,早就是亿万富豪了……这些话语中,无不充斥着对有偿失物招领的不屑,而其手上的利刃,也不过是道德的枷锁。道德本该是让人认可的,能引起强烈共鸣的一种自律行为规范,可如今居然成无形的枷锁,只能说,这是对道德的一种误读,也是一种道德乌托邦。

  关于利益对道德的调控,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自发形成的机制,即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约束的道德行为;二是社会干预机制,即社会或国家设立具有明显导向性的利益赏罚制度。南京的有偿失物招领公司,无疑属于后者。只要我们不是抱着道德乌托邦的态度,而是以现实的态度来看的话,就应该承认利益对道德的激励作用,就应该看到,对道德的奖励,并不是鼓吹唯利是图,也不是否认道德本性,而是对民间自古流传“善有善报”等朴素观念的一种倡导。

  更何况,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说明,有偿失物招领公司是有法可依的,而且相关部门能够批准下来,充分显示出存在即合理的特性。至于拾金不昧,不过是一种崇高的道德乌托邦。

  其实,不唯独我国,在国外,失物有偿招领也很正常。在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形成比较成熟的行业了,被称为“报失业”,且均有立法支持。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的5%至20%的酬金;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德国马克时,有权获得报酬。这印证了伦理学大师约翰·密尔“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名言。显然,“有偿失物招领”并不悖于情理,也不偏离法理。至于其饱受质疑,还在于我们对道德本身认知的偏颇。

  学者张元山说:“道德是人类文明的大地,而不是人类生活的天空。让所有的人都在坚实的道德基础上自由舞蹈,这才是人类文明的目标。”由此可见,道德并不是乌托邦,而是每个人都能自由舞蹈的阵地。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绝不会让道德变质,相反,对于挽救当前的世风,其所倡导的理念还具备一定的积极效应。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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