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下,尤需人文关怀的清凉

2010年08月04日 13:59   来源:大河网   钱桂林

  据8月3日东方网报道,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一名41岁的患者,在一家工地从事混凝土搅拌工作。他被送进来时全身火烫,护士拿体温表为其测量体温,没过多久,体温表竟爆了。体温表的极限值是42℃,大部分重度中暑患者的体温都超过了这个温度。近一轮高温天气已经导致内蒙古、山东、西安、重庆等地至少有40人因中暑而死亡。(8月3日东方网)

  烈日炙烤,工作仍要照常。对于坐在办公室的人而言,吹着空调,也许不会有太多的感受;而对置身在火辣辣的太阳下的户外者,高温无疑是一种梦魇。

  老天无情人有情,各级组织面对高温天气的肆虐要加大人文关怀的力度。

  一是人大及政府部门应该以法律、政策的保障为支撑,开足制度关怀的“空调”马力。我国在高温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暂行”了50年之久,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具备强制效力,根本不能为劳动者保驾护航。而《劳动法》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又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在2007年7月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高温保护没有强制执行力,劳动者没有与老板叫板的底气。尽管现在一些地方有高温停工规定,但也气若游丝,保障作用十分有限。为劳动者解决“切肤之热”,迫切需要人大及政府部门尽快制定高温保障方面的法律、政策。

  二是工会组织要撑起人文关怀的“遮阳伞”。作为工会组织,一方面,在送清凉活动中将现有的高温用工保障性规定宣传到位。现在不少的户外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对高温补贴和高温停工规定不甚了解,工会组织就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流盲区,让广大户外劳动者树立高温自我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在出现高温伤害事故后,工会要主动替受害者维权。不少户外劳动者中打零工的较多,大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出现高温伤害事故后很难索赔,工会就要替这些不幸的劳动者启动法律程序,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必须看到,高温关怀不是可有可无的“施舍”,而是必须保障的权益。但愿令人揪心的中暑报道越来越少,但愿广大户外劳动者能有尊严地劳动和生活。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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