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部分银行调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引起各方关注。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合法合规,建议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银行业协会的表态依据是,2003年银监会与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政府指导定价的范围该办法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然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生效以来,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政府指导定价的条款就没有被执行,特别是银行曾收取对个人影响重大的银行卡跨行查询费、小额人民币清点费,相关监管部门事前也未能履行有效的监督,只是后来因舆论反响强烈形势难以控制之后,才表示要求商业银行暂停相关收费项目。从这一点看,《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与其说是一部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行政规章,倒不如说是默许和纵容商业银行滥收费的规章,原因是该办法赋予商业银行收费的权限过大过宽。
因此说,银行乱收费现象,舆论不要仅批评商业银行太贪婪,毕竟银行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只要能多收一些费就必然会多一些,公众让银行主动减少收费项目以履行社会责任是靠不住的。最为关键的解决办法就是,有关部门需要修订《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办法》,细化完善相关条款,扩大政府指导定价的范围,增加出台收费项目的听证规定,严禁银行拆分或变相拆分服务行为增加收费项目的现象。同时,商业银行收费管理监管的主导权应赋予物价管理部门而不能是银监会,以防止银监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收费管理上过多袒护商业银行的利益。(作者系银行业内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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