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家银行开始向个人收取零钞清点收费。中国农业银行客服工作人员介绍,4月1日起,该行零钞(面值1元及1元以下的硬币或纸币)清点业务不分对公或是个人账户,均需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存200个硬币缴纳5元。(5月24日《京华时报》)
说是收零钞清点费,事实上是“逢零则收”(200枚或张以上),有时变成“不清不点费”,可为佐证的是魏先生的“很不解”——虽如数缴纳了费用“可我还是搞不懂,都把硬币按照10块钱一捆包扎成9捆,他们当面收钱时都没再清点了。”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零钞”并不是公民的“发明创造”,而是当初由各家银行的“太上皇”央行发行出来。所谓“零钞”在现实流通中的渐居边缘,也是“历史原因”,是经济规律所致,责任并不在公民,当然也不在银行。而公民既可以免费清点,银行凭什么就不能免费清点呢?而且即便公民都已先免费清点过了,银行纵不清点同样也要收费,这公平吗?各家银行多为“国字头”,公共责任尽弃,社会效益不讲,一门心思逐利,而把“负担”都一脚踢给公民,合道义吗?
各家银行所以如此,据知依据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也就是说“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可以收费。但,假如不是存零钞,而是先以零兑整——再存整呢?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这里所称的人民币可无分零、整;残损的零钞兑换尚且可“无偿”;又更遑论完整无缺的呢?难不成,譬如说,拿200张完整无缺的1元纸币兑两张100元纸币要缴费,而公民若将这些1元纸币撕掉一小小角再兑换,则“无偿”不需缴费?那也就未免太荒谬了吧?
可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有违《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2条之精神!
《人民币管理条例》处上位——由国务院颁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处下位——由银监会和发改委颁布。下位法规不当抵触上位法规,否则即无效,此为常识。各家银行引以为据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之效力亦大可商榷呢!莫不是:错把鸡毛当了令箭?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