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当成督促政府履行环保责任的法律

2010年06月22日 11:02   来源:红网   杨涛
    据最新一期的《中国经济周刊》报道,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环境保护法,依然是1989年修订版,当时的中国正处于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如今,环境保护法历经20余年,却一直没有被修订,其内容早已与现实脱节,甚至跟后来制定的单行环境法律相冲突。

    《环境保护法》不但许多条文与现行的单行环境法律相冲突,而且70%~80%的条文已经被新的环保单行法、相关法完善了,可以说对环保法去留问题,早就应当提到议事日程。而环保法的修改迟迟无法进行,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由于部门之间的权利纷争,资源部门与环保部门的权限难以界定,导致修订被拖后”,这再一次印证了鲁迅先生所言,在中国办事太难了“搬动一张桌子也要流血”。

    “搬动一张桌子也要流血”,但是,要改革,要促进我们环境保护事业,就必须移去我们路上的障碍,那怕它是三座大山。现在更重要的是,我们到底要一部怎么样的《环境保护法》?是像以往一样,制订一部赋予环保部门权力,约束企业法人为主的法律,还是一部确定政府的责任,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约束政府行为为主的法律?如果是前者,显然是在走老路,不仅没有必要,因为约束企业法人的种种规定已经在现行的许多单行法律早已制订了,而且,走老路无法解决我们当前环保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

    那么,我们当前环保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什么呢?一个问题显然是各个执法部门在环保问题上的权力和责任。目前,我国的环保法体制是统一管理和部门分工管理相结合,国务院下属有环境保护部,但许多相关各部委基本上都下设有跟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司和处,而环保部与部委下属的司、处在权责关系上如何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难免出现有利相争、无利相推的状况。

    环保面临的更一个更为重大的问题是,如何督促地方政府推进环保事业,减少地方政府对于环保执法部门的掣肘与干扰。环保部门要保护环境,但地方政府要追求GDP的发展,要上马污染企业,环保部门在与地方政府的对抗中,“胳膊能扭过大腿”吗?近日,媒体披露,安徽省固镇县环保局副局长许振海带领执法人员检查检查某公司私自上马的锅炉项目,固镇县委组织部突然下发通知,对固镇县环保局6名工作人员予以集体停职,理由是因为他们破坏了招商引资。

    显然,我们目前迫切需要的是一部确定政府的责任,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约束政府行为为主,而不是约束企业法人为主的《环境保护法》。未来的《环境保护法》重点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其一是要界定各个部委在环保上的权力和责任,让各部委在环保上各司其职;其二是要规定地方政府在环保问题的职责,地方政府在地方环保上守土有责,对于境内污染企业懈怠治理和出现重大污染事故的,当对地方政府领导问责,赋予民众监督和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保职责的权利,司法能发挥制约地方政府滥用权力的作用;其三是要赋予环保部门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权力,让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不受到地方政府的不当干扰,当环保的正当执法行为受到地方政府的不当干扰时能得到有效的救济。

    当然,搬动环保法这张“桌子”,仅仅依靠现行的部门立法恐怕是无法凑效,部门之间的争权将让民众在在期待中一直等待下去。明智的方法是,由全国人大来主导立法,而立法过程中,必须让专家、学者、民众和环境保护利益相关人、企业都能参与其中,并且要经历立法听证、立法调研等民主公开立法程序。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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