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参与《环境保护法》修订调研的法律专家汪劲称,20余年来《环境保护法》未曾修订,内容与现实严重脱节,甚至与之后制定的单行法律相冲突,已处于被“束之高阁”的尴尬状态。汪劲表示,由于部门之间的权利纷争,资源部门与环保部门的权限难以界定,导致修订被拖后。(6月15日《羊城晚报》)
《环境保护法》1979年制定,1989年修订,在1989年修订《环境保护法》之后,我国又先后制定了近30部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及相关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而目前,我国跟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部门就有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林业局、海洋局、气象局、 农业部等多个部委,按照汪劲的说法,“修改每一个单行环境法律时,每一个部门的权力,他们都希望写进去。写得越明确,其他部门就越插不了手。”看来,各部门通过制定或修改单行环保法律已经尽可能地实现了权力的最大化,各部门之间也基本达成了权力和利益博弈的默契,而《环境保护法》的重新修订,很有可能会打破这种默契现状,引发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已经适应现状的有关部门唯恐在再分配过程中权力萎缩、利益“受损”,因之,当然不会对修订《环境保护法》有多少热情和兴趣,甚至有可能想尽办法制造种种阻力。
当一部法律因为部门的利益纷争而裹足不前,落伍于时代,成为“鸡肋法”,尴尬的不仅仅是这部法律,更是法律生成和调整的机制。
我国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等,其中,除规章可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或者地方政府直接起草制定外,其他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草案也是由立法机构委托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的,参与起草草案的单位往往就是以后执行该项法律法规的单位,因而,起草单位往往就会“有了权力利益大家都抢,有了责任风险大家都推”。这种部门利益博弈对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些法律法规因无“利”可图“被过时”,还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权力主体矛盾交叉,对一些棘手、高风险行业的监管责任规定则模糊不清、滞后,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有卫生、食药监、工商、质检、农业等多个部门,但是对现场加工销售的饮食摊点、食用农产品销售等难以监管风险较高行业的职责分工,至今尚未明确,这给食品安全监管造成了很多的漏洞和隐患。
法律是社会公器,其职责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如果法律被部门利益绑架,那么法律就成了一些部门的私器。当法律在起草、制定或修订时就被打上了深深的部门利益烙印,法律的天平从一开始就发生了倾斜,在执行实践中也注定会跑偏、走样。
要想剔除法律中的部门利益痕迹,首先必须强化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起草中的主导作用,与此同时,还应执行法律起草回避制,即在一部法律的制定或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与该部法律的执行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必须回避,立法机构应该尽量把草案交由其他无利害关系的部门或中立的法律机构、法律学者起草,并在草案形成后,多方征集社会意见,以确保立法公平。另外,还应不断完善改法机制,对法律生效后的修改条件、提议修改主体、程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用成熟的机制确保每一部法律的与时俱进,杜绝职能部门“搁置”法律的怪现象。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