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被部门利益绑架

2010年06月17日 08:15   来源:羊城晚报   李英锋

  20余年来《环境保护法》未曾修订,内容与现实严重脱节,甚至与之后制定的单行法律相冲突,已被“束之高阁”。多次参与《环境保护法》修订调研的法律专家汪劲表示,由于部门之间的权利纷争,资源部门与环保部门的权限难以界定,导致修订被拖后。(6月15日《羊城晚报》)

  当一部法律因为部门的利益纷争而裹足不前,落伍于时代,成为“鸡肋法”,尴尬的不仅仅是这部法律,而是法律生成和调整的机制。

  我国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草案是由立法机构委托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的,它们往往就是以后执行该项法律法规的单位。因而,“有了权力利益大家都抢,有了责任风险大家都推”,这种部门利益博弈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些法律法规因无“利”可图“被过时”,还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权力主体矛盾交叉,对一些棘手、高风险行业的监管责任规定则模糊不清、滞后。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有多家部门,但是对现场加工销售的饮食摊点、食用农产品销售等难以监管或风险较高行业的职责分工至今尚未明确,给食品安全监管造成了很大的漏洞和隐患。

  法律是社会公器,职责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如果被部门利益绑架,在起草、制定或修订时被打上了部门利益的烙印,法律的天平在一开始就倾斜了,在执行实践中也注定会跑偏走样。

  要想剔除法律中的部门利益痕迹,就应该执行法律起草回避制,即在一部法律的起草过程中,与该部法律的执行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应该回避,立法机构应该尽量把草案交由其他无利害关系的部门或中立的法律机构、法律学者起草,并在草案形成后,多方征集社会意见,以确保立法公平。另外,还应不断完善改法机制,对法律生效后的修改条件、提议修改主体、程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用成熟的机制确保每一部法律的与时俱进,杜绝职能部门“搁置”法律的怪现象。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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