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部门利益的“私货”塞进法律

2010年01月25日 07:03   来源:长江日报   □ 童卉欣
    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目前地方立法正成为公共管理的热点。然而,在地方立法热的背后,却不同程度地夹杂着追逐部门利益的“私货”。针对此,云南省政协委员程达日前建议,在行政立法程序中,应建立适度回避制度,以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1月24日《新华每日电讯》)

    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在法律总体规模和数量方面占有相当比例。人大是立法机关,但授权行政机关立法或授权行政部门起草法律已成为惯常的选择,即便是人大主持的立法,在提出项目、拟订草案等“法律形成胚胎”过程中,也往往是由行政部门主导完成的。由于立法是权力和权益的再分配,在利益驱动下,不少地方政府或部门甚至垄断行业的市场经济主体热衷于争夺立法权,很难排除这些部门或行业垄断主体通过行政立法这一合法手段为本地、本部门或本行业划出一块垄断性势力范围的可能性。

    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初是由卫生部起草的,其中对医患纠纷的处理,明显偏袒医疗单位,甚至于有些部分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抵触。再如,《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事故伤亡人员的是,一次性救济费50至150元,或者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随着时代的进步,这一“规定”之荒唐越发彰显。然而就是这样荒谬的规定,竟然“暂行”了28年,直到2007年才被新法所取代。

    在民航法、预算法、药品监督和管理法、电信条例、电力法等许多法律法规文本中,都能清晰地看到民航总局、财政部、卫生部、中国电信等部门的利益影子,有的甚至就是赤裸裸的部门利益维护条款。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正如有论者指出的,这种现象,就是以“法律的名义”粗暴地从百姓口中夺食,肥的却是某些权力部门及垄断性利益集团。

    法的精神就在于对社会公正和公平的追求,笔者认为,要有效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必须首先建立行政立法适度回避制度。对于涉及部门利益的行政立法起草工作,应建立多元化的起草机制,采用由人大“委托起草”或“招标起草”的方式开展行政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进一步体现立法民主,并有利于立法体现多方的利益诉求。

    其次,应该实施立法公开制度。各级人大在立法过程中,除了要将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外,还应将立法文档公开,如将有关立法草案说明及为立法目的而搜集的背景资料、审议草案的会议记录等公之于众,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让利益相关方和人民群众就自己所关心的事项表达或陈述意见,从而保证立法真正从全局出发,确保法律的科学与公正。

    最后,还应实施立法参与制度。其中最急切的一项是,各级人大应加快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建立有效的意见吸收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健全答复与反馈制度,要求立法机构对利害关系方和公众就有关立法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是否采纳,特别是不采纳的理由等公开给予答复说明,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法律沦为某些部门和集团的“牟利工具”。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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