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完备的司法体系,仍然遏制不了司法漏洞,出问题的又何止是司法体系本身?司法惟官命是从,没有人敢于维护真理犯颜抗上,再好的制度也会扭曲,使权力结出恶果。
前几年发生在湖北的佘祥林“杀妻”而妻还活着的滑稽冤案,最近又在河南商丘上演了。
这次的“佘祥林”名叫赵作海,“被杀”的人叫赵振裳。其实,赵作海不但没杀人,而是受害人,被赵振裳当头重重地砍了一刀,赵振裳估计把他砍死了,仓皇之间畏罪逃亡,没想到他的失踪被司法机关认为是被赵作海杀后灭尸。在赵振裳复活前,赵作海被判死缓,已经坐了11年牢狱。
有学者将这件奇案视作错案,认为是办案人员“常识未入人心”,违反了“疑罪从无”、“排除非法证据”、“证人应出庭做证”等司法理念所致。潜台词是:疑罪虽疑却必有罪;取证手段虽不合法、但证据一定是真;证人虽没出庭,但证据一定没错。这样的分析对办案人员是肯定的,导致冤案只是主观偏差。如此说来,这漏洞百出的冤案,竟然只是办案人员的“常识”不足造成。
办案人员水平真的就这么低吗?中国古代科技那么落后,还出现过类似狄仁杰、包拯等无数明镜高悬的清官,现在的法官没见到证人判案?真的是“常识”不足吗?
从媒体披露的情节看,一点儿也看不出公安、检察和法院接连出错竟是“常识”不足所致。赵作海被警察刑讯逼供后,自然“屈打成招”,难道这样取证方法也是“常识”不足?没有证据就刑讯逼供,不够公诉条件也要公诉,明知有冤也要判,能是“常识”错误?既然是杀人分尸,理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偏偏判死缓?说明判案的法官心里并不相信。枉法判决未必就一定是因为贪赃,但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限时破案、限时清案”任务,证据不足也要判,没有证据就创造证据,不惜冤枉无辜,分明是只惜自己的“成绩”,只惜自己在上级领导眼力的能力,只惜自己的官位前途。
在司法机关的思维里,有一个公式:赵振裳失踪=赵振裳被杀,无头尸体=赵振裳尸体,全然不顾赵振裳将赵振海当头重砍后立即畏罪潜逃的事实。似乎重伤的赵作海依然有孙悟空的本领,赵振裳跑到哪儿,他就能追到哪儿,追上他后就杀了他、杀了他以后,还不就近掩埋,偏偏将尸体搬回家门口掩埋。 这样的“常识”错误,即使普通人也不该犯,为什么专业的公安机关偏偏犯?但就是这样牵强的编造,却成了定人死罪的“证据链”!这哪里是常识错误,分明就是指鹿为马!
赵作海案还暴露了司法独立没有真正落实、司法机关层层渎职失职的现状。虽然公安机关违法取证,但检察机关毕竟最初还发挥了审查作用,多次打回公安局的报告,要求其重新侦察。但是,公安机关后来将案件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后,情况急转直下,在证据没有任何增加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而法院则全然不顾赵作海“受到刑讯逼供”的陈述,采信公安机关的“证据”作出有罪判决。且一审怎么判,二审就怎么维持。犹如击鼓传花一样传递错误。
透过本案,我们可以隐约看到,在一些司法人员眼里,冤枉无辜似乎不算什么。比如在“死者”赵振裳复活后,柘城县法院某科长竟然说:“将无头尸体案破了,赵作海案就真相大白。”“死者”复活了,在这位科长眼里还不是真相大白。但愿这位科长的想法完全是空穴来风,而不是法院习以为常的潜规则。
佘祥林之后是赵作海,赵作海之后,会不会有第三人、第四人……此时此刻,会不会有其他的“赵作海’,只是因为“赵振裳”没有复活而沉冤未雪。看似完备的司法体系,仍然遏制不了司法漏洞,出问题的又何止是司法体系本身?司法惟官命是从,没有人敢于维护真理犯颜抗上,再好的制度也会扭曲,使权力结出恶果。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