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典型的错案,赵作海案无疑要涉及到责任追究。但对于责任追究,并非任何人都心服口服,比如说检察机关对“当初没有坚持自己正确的意见”的后悔,也可以解读为一种对即将承担责任的无奈,因为在他们看来是政法委把他们的正确观点给协调掉的。而且,更有政法干警一针见血地指出责任追究的症结所在,“虽然要追究责任,但案件也是集体作出的决定,处理具体办案人员并不会让人心服口服。” (《法制日报》5月13日报道)
按照我们通常的观点,赵作海案的发生是程序不正义的结果,这其中赵作海是最大的受害者。但是,或许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那些责任人尤其是当时提出正确观点但却无法坚持自己观点的“责任人”,也是和赵作海一样深受程序不正义之害的当事人。
这让我想起了四年前的“巢湖冤案”,当四个被错误逮捕的学生,终于因为真凶被抓才重获自由时,同时得到解脱的还有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因为,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时,该案的检察官就已发现该案证据之间矛盾点较多,不能形成证据链,因此并没有批准逮捕。但在“为争取办案时间,防止被害人家属上访”指导思想下,经由巢湖市政法委的“协调”,居巢区检察院不得已批准逮捕。
虽然两个案件的最终责任人都是出面定调或者协调的政法委,但在法律上首先要承担责任的却是案件的办理人员。查阅一下《国家赔偿法》即可发现,在错案责任追究中,绝对没有政法委这一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很多时候,责任人要为并非由自己决定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可能有人会以执行上级命令为由来辩解,说这种情况下责任人可以免责,但问题是,这种情况下法律的精神是“明显错误的命令可以而且应当拒绝执行”,可对于明显错误的命令,责任人拒绝得起吗?
无法拒绝只好融入,我总是在想,频繁出现的检察官后悔不该放弃当时坚持正确主张的情形,反倒可能给当事人带来“负激励”:再度遇到类似问题时,不一定是坚持自己的主张,而是拼命将自己的责任和更大的责任主体捆绑在一起,从而通过将自己与体制捆绑来求得必要的安全感。因为责任主体越多,“连带责任”越重,越容易在纠正错案时形成反对“纠正错案”的合力,这也就是我们的《国家赔偿法》之所以被不少人称为“国家不赔法”的真正原因所在。
这种情形之下,任何对具体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都有可能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可能放纵更大的责任主体,如果追究责任的板子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而且“苍蝇”还可能十分无辜时,这就是一种错位的责任追究,起不到任何警示后来者的作用。类似的例子,在我们的责任体制中比比皆是,比如最为典型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审案者没有决定权而决定者不审案的前提下,一旦出现错案,为之承担责任的“主审法官”难道真的会心服口服吗?他难道不也是受害者吗?或许,这才是赵作海案件追究责任最大的尴尬之处。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