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责任追究岂能“抓小放大”

2010年05月14日 07:11   来源:燕赵晚报   晏扬

  赵作海案沉冤昭雪,赵作海也将获得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商丘市检察院对这起错案的查究正式立案,决定对三名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两人已被刑拘,一人在逃。(今日本报B6版)

  道歉是容易的,赔偿花纳税人的钱,也相对容易,难的是追究责任。进一步说,立案究责是容易的,将涉嫌刑讯逼供的警察抓起来也相对容易,难的是弄清到底谁是这起冤案的“罪魁祸首”。

  刑讯逼供者不就是“罪魁祸首”吗?表面上看似乎如此。但事实上,刑讯逼供虽让赵作海屈打成招,但冤案最终形成却缘于商丘市政法委组织的“专题研究会”。赵作海1999年6月被逮捕后,当地检察机关曾多次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受理、不予起诉,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而,不予起诉的防线在2002年八九月份被突破。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最后的“研究结论”使该案具备了起诉条件。于是,赵作海的命运基调已被确定。之后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直至将赵作海送进监狱,一切都是走程序、完成任务而已。那么,当年主持、参加这个“专题研究会”的人,认为赵作海案具备起诉条件的人该担何责?

  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赵作海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有错,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这说明,赵作海冤案绝不仅仅是办案警察的责任,如果只是处理三名警察,这种“抓小放大”、“打苍蝇不打老虎”的究责不仅让人笑话,而且不可能惩前毖后。

  实际上,赵作海案充分暴露了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公、检、法三足鼎立、相互制衡,本是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而当公、检、法上面还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时,他们同时出错便在所难免。所以,道歉、赔偿、究责之外更应该有反思,有司法体制上的改进。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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