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列冤假错案表明,为获取“证据”,一些公安机关往往会“穷尽一切手段”。与佘祥林案一样,赵作海案最需要吸取的教训,仍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若不能遏制,法律公正将无从谈起。
商丘市政法委书记向赵作海道歉时说,这是商丘政法部门的耻辱;河南省高院院长说,出现这样的判决,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都有责任。公检法对于赵作海冤案当然难辞其咎。诚如论者所言,商丘市政法委组织的那个专题研究会,对于推动公、检、法机关违反原则办理案件,对于赵作海冤案的最终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问责,无疑不能只针对三名承办人。
对于赵作海蒙冤一案,一些法学家表示,是当地公检法部门相互制约不力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也反映出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的紧迫性,尤其是司法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事实上,从佘祥林案、聂树彬案,到赵作海案,这些冤假错案表明:现行司法制度的某些环节,在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已不能适应需要。
仅就遏制刑讯逼供而言,要想实现“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需要律师在场制度、同步录音制度、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口供补强规则等一系列制度的配合。值得注意的是,赵作海案暴露的问题并不止于此。警察权如何受到约束和监督、检察院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如何架构合理的法院体系、如何改进审级制度、如何保证司法独立、如何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赵作海案暴露的这些问题,恐怕惟有通过相关改革才能得到解答。
能否追责到位,将体现商丘公检法面对“耻辱”、承担责任的诚意。佘祥林案已经过去5年时间了,如果说相关改革错过了佘祥林案,那么今天,我们不能再错过赵作海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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