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很多基层法官基于长期的司法实践,以及与各方的互动,对中国现实的司法问题有了比较深入的个人思考和理解认识。这些理解认识不一定都对,但似乎平衡了某种关系,因而也成了一家之言,并在事实上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司法实践活动。
对法官的这些在现实的司法困境中探索出路的思考,我们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在理论与实践中给予充分的辨析与讨论。
执法如山形容了法官严格执法,但有时严格依照制定法调整社会生活的治理方式———规则之治本身的局限性,也可能制约了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使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困境。在坚持“执法如山”理念的同时,也应当逐步树立“执法如水”的理念,使司法治理刚柔并济,最终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
借用“山”这一隐喻,可以把“规则之治”的困境称为“执法如山”的困境。“执法如山”理念所着眼的主要是“法”而不是“人”,以单一的“执法如山”理念指导司法实践,不利于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如果把“山”作为执法“刚性”的隐喻,那么“水”则可以作为执法“柔性”的隐喻。山刚水柔,柔能克刚,法乃公器,亦刚亦柔。平之如水,系司法追求之目标。“水无常形”,意味着水具有承载的能力。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执法如水”理念:
一是以协商正义补充规则正义的不足。通过裁判的方式实现的正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所适用的法律内在体现的社会正义。但是,依据制定法作出的裁判很可能出现判非所愿的结果,这就要求法官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强调制定法的适用而无视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而是应当为纠纷当事人创造一种平等对话的空间,使他们能够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对各方都有利的纠纷解决结果。通过协商方式实现的正义,可称之为协商正义。
二是强调法律与情理的互动。合乎正义的法律应当是基于情理而制定的,所以依据情理,并不必然得出无视或轻视法律的结论。作为衡量事物是非曲直的三种尺度,情、理、法并重的传统思想,即使在现代也并未失去意义。法官在适用制定法解决具体的案件时,应当充分运用社会日常生活经验,尽可能地兼顾情、理,使裁判结果符合社会的公正预期,更具人性化,以增强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公信力。
三是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侧重于司法职能的发挥,社会效果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是衡量司法品质的重要标准。在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以及国家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应当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集体或国家合法权益的同时,秩序、安全、正义、自由等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是否也得到了妥善的协调与平衡,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作者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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