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宝案的另一种交锋

2009年12月24日 07:03   来源:钱江晚报   方小晶
    ■可以说,张明宝一案,再次陷入了法律理性与社会情绪的对立中。这种对立并非有害,反而是法治过程中的必修一课。

    面对一起公众瞩目的案件,每个人都是审判员。南京人张明宝醉驾致5死4伤,倘若由我们来裁决,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有“杀无赦”的冲动,但南京中院昨天一审的结果却是:无期徒刑。

    这一宣判毫无疑问让死者家属意外,他们痛哭失声,纷纷表示要上诉,而公众也不可避免地露出失望之色。在民意获得张扬的现代社会,谁都希望自己的表达能得到法律或其他途径的肯定,一旦出现偏差难免情绪失衡,许多人纷纷在网上传递自己的不满,甚至有人直言是“花钱买命”。此外,诸如张明宝的背景与车主为检察院干部的事实也成为公众猜疑的依据。

    民众情绪大部分可能源于这么一个简单的判断:5条人命难道不该用一条命来抵吗?许多人直觉地把张明宝案与前不久在四川发生的孙伟铭案相比,孙伟铭致死的人数是4人,最终判了无期,多背了一条人命的张明宝理当付出更高的代价。

    况且,与只是个白领的孙伟铭相比,张明宝作为项目经理的身份更容易激起潜藏普通民众心底的“为富不仁”的抵触。孙伟铭出事后,其白发苍苍的父亲为了救儿一命多方筹款积极赔偿,这些情节的公布赢得了同情,100万元赔偿中,一部分甚至来自于捐款。而张明宝虽然也变卖家产理赔,却显然没有那么多可以牵引公众视野和博取谅解的细节。

    法律界人士则冷静得多,不少人认为这次判决体现了司法公正,有所质疑的,焦点也集中在醉驾伤人是否主观故意上,而对于积极赔偿和认罪态度之类的认知上反而少有分岐。

    可以说,张明宝一案,再次陷入了法律理性与社会情绪的对立中。这种对立并非有害,反而是法治过程中的必修一课。每个公民都有通过合法渠道渲泻情绪的权利,没有情绪表达的社会注定没有希望。当然,在此过程中,法律界和相关部门不该坐视不理,而应以详尽的解释、更完善的程序和充分的依据来抚平冲动,让公民知法懂法,学会以法律为准绳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南京市中院副院长吴文康接受采访时说,司法实践与民意都将促进立法的不断完善,最高法将放任结果发生的一类醉酒驾车行为统一归罪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就是民意催生的——司法与民意的互动不是通过简单的个案判决来实现的,在于积累民意后对司法精神的促进和发扬。换了10年前,张明宝案的判决未必会有那么大的反响和争议,恰恰是时代和法制的进步,才让此案有了标杆意义并广受关注。

    一审不是最终结果,等到一切尘埃落定,回头再来审视今天的喧嚣,说不定会别有意味。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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