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4月15日《南方周末》上的《穿着法袍上访》的报道,我心悸愤懑,夙夜哀凄,久难安宁。
其实,报道中所说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情节相当简明,极易依法公正处理,之所以导致法官“穿着法袍上访”、“走极端”,完全是相关方面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法不依造成的。
湖北孝感市中院法官冯缤的妻子胡敏,是该院的清洁工。《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当年6月4日该院清退31名临时工,要求他们和市劳动局下属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将身份改为劳务派遣工。胡敏不同意,其理由是,她是该法院惟一一个工作了10年的后勤工人,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法院没有理会胡敏的合法要求,直接停掉了她的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该法第二条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我们据此可以肯定:胡敏的要求是正当的合法的,孝感中院的行为是违法的,严重侵犯了胡敏的合法权益。这么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界定明确的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权之路却“难于上青天”,实在让人哀叹!
一叹劳动执法部门是法盲。冯缤代理妻子胡敏的案件,诉至孝感市劳动仲裁委,超过了法定审限45天不给说法,冯缤在劳动局门口拦车喊冤,被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李某打成轻伤(触犯刑法)。经此“折腾”后,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了胡敏的“10年劳动关系”,但不认为法院应该与胡敏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当时实施只有半年,管不到以往的9年半。劳动执法部门如此曲解和歪念《劳动合同法》,未免太荒唐可笑,滑天下之大稽。靠这样的法盲来行使执法监督权,再好的法律也要被糟蹋!
二叹诉讼途径艰难。冯缤把诉讼材料挂号邮寄至湖北省高院,没有回音,被迫赴京向法官的“娘家”——最高院求助。最高院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却将他的材料扔到一边,说:“你的事我们管不了,去找省委政法委。”又去了国家信访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答复几乎如出一辙。冯缤无功而返,到湖北省高院上访——白纸上写着黑字“冤”字,一身法官服,胸前别着法院的院徽。在省高院大门前,十几次苦等,却没有人接待他。冯缤“想死的心都有。”他设计了两套自杀方案,一是自焚,二是混进法院跳楼。他终于不再温地站在门口守候,而是堵门不让车辆进出,“车出来就用头往上撞。”这才惊动立案庭庭长,把他拉进法院,劝他回去,答应“研究”。冯缤感叹:“案子能进入诉讼程序,简直是自己用命换的。”工人维权民告官想立案竟然如此艰难,得拿生命来换,还有何法治可言,我只想哭,为中国的所谓的法治而哭泣!
三叹法律的苍白和虚无。一审、终审判决都认可冯缤之妻的“10年劳动关系”,判付经济补偿,均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此判决,显然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无论当地政府有什么样的“红头文件”,都不足为据,都不能成为对抗法律的理由。法律的苍白和虚无,使冯缤绝望了。终审判决下来后,他与法院的对峙逐渐从言语发展到暴力——他在法院食堂用饭勺敲击院长占云发的后脑勺,被拘留10天。冯缤并不后悔,他认为自己是在为“法律的信仰”而战。“中国的法治每一步都要流血,如果我的鲜血能够唤醒司法机关的良知,死是值得的。”
一个熟稔法律、精通诉讼程序的法官,打个维权官司,竟然如此艰苦卓绝,一个普通劳动者的维权诉求该要何等的不易?不要动辄训斥、恐吓和严惩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以极端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需要反省和检讨的,是我们的正常的维权诉求途径不畅乃至阻绝,以及司法悖法、损害公平公正。舍此而言他,无异于“舍本逐末”,“缘木求鱼”。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