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及政策执行力的思考

2010年02月23日 08:00   来源:工人日报   钮友宁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结构的深刻变化,尤其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效发挥公共财政政策和充分就业政策效应,建立统筹城乡的劳动力市场和工资宏观调控体系,逐步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劳动用工制度,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经济和社会保障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各阶层广泛的战略思想共识和价值观认同。

    正是各级政府依法科学执政理念的日益成熟,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解决了一些棘手的社会民生问题,劳动关系法制化进程和社会舆论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主要表现在:各类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提高,劳动用工短期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企业守法经营和谐发展的意识普遍增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用工秩序更加规范;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责任意识普遍高涨,依法主动维权和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愿望更加强烈。

    及时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制度结构和法源基础,认真研究和科学细化相关劳动法律责任条款,提高劳动法律和配套政策制度的执行力,对于发展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提高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

    从我国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媒体舆论关注聚焦程度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进一步保障。今后要以更加严谨专业的法理阐述和工作态度,不断提高法律责任条款的可操作性。

    1.从实施范围和效果上看,从整体而言,各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是比较好的,其中,企业执行情况普遍好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普遍好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欧美外资企业普遍好于日韩台资企业,经济发达地区普遍好于欠发达地区企业。现阶段重点是要规范面广量大的非公中小企业,非全日制和劳务派遣公司等特殊用工企业,特别是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明确事业单位的聘用制人员和辅助用工,必须适用和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努力防止这些单位出现所谓“灯下黑”的情况。

    2.从劳动法检查情况上看,从检查对象上看,当前各级人大和政府检查的重点是,国有、外资和中小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今后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特殊用工主体和非法人单位的检查;从检查内容上看,不仅要检查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还要监督劳动合同的履约率和兑现率,企业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理由,以及具体原因和及时报备政府部门等情况;从检查方式上看,既要通过抽样问卷调查、干部职工座谈会和实地走访考察,又要接触一线职工进行深入的交谈,必要时对照企业的职工名册清查用工人数,对照劳动工资、劳务报酬的发放表,对照企业劳动合同关于工资报酬的相关约定,来检查劳动工资发放情况和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3.从相关制度落实上来看,规定企业在编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过程中,标识有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合同制职工,以及临时性、季节性和非正规用工分布情况,保障职工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和社会保障权利;企业和职工要在劳动合同管理原始记录中,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劳动报酬支付方式,明确记载相互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工作条件和生产设备简陋,企业管理者要明示劳动岗位潜在的职业危害和安全隐患,主动承担维护职工职业健康权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认真落实职代会和职工代表的知情权和审查权;各类企业在发生或者遇到工伤责任事故后,要主动依法申请工伤鉴定和进行法定经济赔偿,不得采取与工伤当事人协商“私了”解决,避免给工伤善后处理和劳动者权益保全带来隐患。

    4.从合同文本规范性来看,要引导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关系书面文件的证据力;但是也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强调口头、电话约定或者电子制式的劳动合同,具有与书面劳动合同相同的证据力和法律效力,同样受到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平等保护;要区分固定期和无固定期合同的政策界限,明确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具备有法定充足的事由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体现企业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体现劳动法律政策对职工群体的人文关怀和制度照顾。要完善企业的劳动合同文本及其基本内容,特别是职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劳动保护条件和住房公积金待遇,制约企业运用契约自由原则来排除法定义务,特别是加长试用期、滥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规定,有效提高劳动合同条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从签订和履约情况来看,提高企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职工依照劳动合同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克服政府管理运行中存在“重签约、轻履约”的现象;认真研究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及其变化规律,认真研究企业内部工资生成机制和集体协商机制,强化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工资宏观调控体系,有效制约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强势地位,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霸王条款”的处罚,营造适宜工会依法主动科学维权的工作制度和社会环境。

    加强政府劳动执法的力度

    1.建立管理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审查备案制度。

    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和合理解释劳动就业政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和提高劳动者就业率,逐步完善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劳动力市场调控手段和人力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劳动管理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加强劳动合同规范管理和公共就业服务;建立严格的企业劳动合同审查备案制度,积极探索合理降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制度成本,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转和公示及生效流程,保障企业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建立管理信息的数据库系统,完善企业劳动管理绩效考核。

    重点是建立全国联网的企业劳动诚信记录制度,建立企业工资的市场生成机制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劳动力管理信息的数据库系统,完善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管理绩效,建立各种类型工资集体协商的数理模型系统,优化人力资源市场配置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断提高职工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信心,努力在企业微观层面实现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3.加强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完善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配合各级人大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和法制监督;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特别是对全部和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明确进行裁定、撤销和变更的权限和程序,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报送情况,以维护劳动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推动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与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要推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要科学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提高相关劳动政策和工作制度的实际执行力,逐步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系,及其相互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体系,更需要凝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思想共识,提高企业管理素质和职工民主参与意识,努力形成社会法制意识和工作舆论监督的环境,形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软环境和硬环境的有机结合。

    1.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

    要加大社会法制宣传和公民素质教育力度,深入开展群众性普法教育和广场法制宣传日活动,全面提高社会所有公民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民收入和企业劳动分配制度,逐步凝聚社会各阶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思想共识;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不断增强职工企业重要利益相关者意识,帮助他们形成明确改善向好的社会心理预期。

    2.进一步提高企业素质。

    要加强企业现代科学管理和社会责任意识,构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提高企业经营者和普通职工的利益共同体意识;要积极探索把职工民主管理纳入企业科学管理的方法,认真落实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既要保障企业职工享有基本的劳动经济权益,又要维护职工的社会民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

    3.进一步加强法制监督。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积极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制度;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自觉性。各级工会界别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积极发挥源头参与和宏观维护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提案建议和参与劳动政策制定,加强同级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管理平台,树立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的社会舆论导向,为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贯彻实施提供有力的保证。

    4.进一步营造社会环境。

    要深入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建议企业认真贯彻社会责任和自觉执行的法定义务,加快地方性立法以不断增强可操作性;要加快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会要重视职工信访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和信访办理的绩效考核,完善“首问负责制”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引导新闻媒体和职工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共同营造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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