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路桥通行费的征收近两年来一直备受市民质疑。今年1月,律师孙农申请公开珠海11个收费路桥的相关信息。近日,珠海市路桥管理处给孙农复函:到去年年底为止,珠海11个路桥还贷项目的贷款余额已经还清,且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15年收费大限。为此,这位律师将珠海市路桥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已经收取的2010年自己的“车辆通行费”1140元人民币。(4月8日中国广播网)
从法理的角度讲,珠海11个路桥还贷项目的贷款已经还清,且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15年收费大限。相关部门就应该立即停止收费,并退还已收取的2010年“车辆通行费”。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孙农申请公开路桥收费信息,起诉路桥部门不仅是主张个的人权利,而且是对路桥收费霸王条款的挑战,对广大车主利益的捍卫。不仅孙农个人诉求应该受到尊重,不合理不合法的路桥收费应该终止。
从理论上讲,路桥收费除了还贷功能以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缓解交通拥挤。但是路桥产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它具有天然的垄断属性,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权。作为公共基础设施性质的路桥,确定其收费年限与收费标准,应由收费方与消费者在法律框架内公平博弈,不能脱离其公共属性。且不说交通部门自己制定、审批路桥收费标准与年限,是自说自话,缺乏透明度与公信度。路桥投资成本、收费收入与合理回报到底是多少,公众根本没有知情权与发言权。公共决策把公众排除在决策与知情权之外,交通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本身就值得怀疑。
应该承认,“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办法确实大大改善了中国的路桥交通状况。但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潜台词应该是还完贷款就应立即停止收费,还路于民。虽然珠海市路桥部门在收费政策届满之前向物价部门申请延长收费年限,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也同意珠海市路桥部门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但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还贷,最长不得超过15年。从法律效力上讲,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肯定优于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制作的复函。珠海市路桥部门撇开法律,以省级部门复函为依据坚持收费,是选择性释法,显然难以服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路桥贷款已经还清,相关部门不顾民意呼声与贷款已还清的事实,继续坚持收费攫取暴利,这样的收费即使“合法”,也不合理。这样的暴利生意谁不会做?失去了公平正义基础的乱收费,其合法性又体现在哪里?有关方面又怎能不顾路桥公益性的事实,违法透支收费政策,不给广大公众让利呢?
因此,路桥部门延长路桥收费年限,不过是公共利益被排除在外,利益方在自说自话,为收费暴利找到的一块遮羞布而已。在收费暴利面前,消费者利益、法律法规都被抛到了九霄云外。在某种程度上讲,这种违背公意的“合法收费”比单纯的违法创收更可怕!
其实,个人也好,政府也好,企业也好,都有自利的一面。利益攸关者自然也是从有利于自己的一面来决定、诠释收费规定。既然珠海路桥部门复函承认贷款余额已还清,法定收费时间大限已过,就应该学会权力谦卑,拿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民众诉求的停止收费实际行动。不能以“复函”太极糊弄民意。
有报道说,世界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10万公里在中国,占了全世界70%。交通部规定40公里设一收费站,而有些地方规定,高级公路每20公里甚至更短路程就可设1个收费站。笔者担忧的是,除了被律师曝光的珠海路桥以外,中国还有多少收费公路,在坚持攫取“合法”暴利呢?理清收费糊涂账,堵住路桥收费黑洞,避免利益方创收心理作祟,继续打劫消费者,值得探讨与反思。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