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别让“重大”成为公权游移空间

2010年04月08日 06:45   来源:羊城晚报   洪 绩
    民生无小事。从这一角度来看,规划管理这一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并无重大与不重大之分,关键在于其是否依法依规,是否合乎公民社会的要求。

    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广州市规划管理听证办法》规定,有如下情况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对违法建设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规划管理中,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主管部门收到重大信访投诉,或者在批前公示期间收到重大反对意见,且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4月6日《羊城晚报》)

    笔者注意到,该“征求意见稿”列出的一串听证必备条件都特别添加“重大”的前缀。不难理解,只有规划管理牵涉的利益冲突够得上“重大”的分量,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才有条件申请听证。反之,即便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自认为事关重大,而政府主管部门不认同,市民也没有反对的权力,只能无条件接受相关政府决策或处罚。可见,倘若这一办法实施,势必涉及一个如何考量事件“重大”与否的关键问题。

    然而,何为“重大”?

    按《现代汉语词典》注释,“重大”属形容词,意为大而重要,用于抽象事物。事实上,凡涉及民众利益之事,判断其“重大”,还是“一般”,甚至“微小”,往往存在很大的弹性,恐怕政府部门和民众的认知往往无法达成一致,而站在哪一方的立场上将决定不同的态度和结果。比如,政府部门认定违建个人被罚款超过1万元才属“重大”,就意味着罚款在1万元以下,哪怕是9999元,也不算“重大”,当事人因此就会失去申请听证的权利。这显然值得商榷。

    客观地讲,某一政府决策事项是否应该听证,确实很难用某一量化指标作出唯一的定夺标准。也并非事无巨细,只要有人提出异议就必须听证。正因如此,在已有的听证相关规定中,多以“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等笼统而定,直接导致“重大”与否常被某些行政决策藉以作为回避听证的理由,使公权力享有过大的游移空间,民意得不到充分的表达与尊重。

    诚然,判断某一事项的“重大”与否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尺度,但每一个事项客观上确有重大与非重大的基本判断。关键在于,掂量其是重是轻、是大是小,秤砣不应该只抓在政府部门的手上。比如,垃圾站、变电站等敏感设施,政府部门只要在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涉及两个“重大”,即重大利益关系的业主的重大反对意见,都可以不用举行听证会。这等同于“民不告官不理”,意味着作为“局外人”的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都可以置之不理,这是不应留下的瑕疵。

    民生无小事。从这一角度来看,规划管理这一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并无重大与不重大之分,关键在于其是否依法依规,是否合乎公民社会的要求。否则,即便规划管理只是涉及一家一户,一砖一瓦,一分一厘,都是大事。因为,其性质关系到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得民心、顺民意。

    民主社会的一大特征是尊重民权,听证是尊重民权的制度建设之一。从这些年民众对听证的呼声看,无一不是因民生决策政府一意孤行而起。因而,给听证添加“重大”的条件,虽然给政府部门的工作留下了肘展的便利,但也应该看到,它会给回避听证与民主监督披上“合法”的漂亮外衣。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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