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政治制度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四大职权,即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这些权力,直接构成了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属性和权威。
我们注意到,在四大职权中,立法权与任免权已经得到了较好的执行,重要的法规、重要的人事任免等都能够通过人大决定和任免,但是,监督权和决定权在很多地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特别是决定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滞后于实际工作的现象。
决定权,从表面看是一种程序性工作,实质上,它是国家决策权的体现。任何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事项,只要经过人大讨论、决定,就会成为最权威、最具有法律地位的决策形式。尤其对没有立法权的地方来说,人大的决定可以替代立法规范,成为最有约束力的地方法规、地方决定。
目前,正是我国新旧体制转换的重要时刻,也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很多,需要处理和解决的问题也很多。尤其是涉及民生的很多问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是难以解决,或者解决不好的,即便强行解决,也会留下许多后遗症。如城市拆迁、公共产品价格调整、公共利益保护等,如何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以人大决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可能要好解决得多。同时,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审议通过,还可以避免许多不规范的行为,使这些做法更符合法律要求、民众意愿。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由于一些地方对人大决定的认识不够、意识不强,忽视了人大决定权对政府工作、社会管理、民生问题的重要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不善于利用人大决定这一法律手段,而是用政府行为代替法律行为,用政府决定替代人大决定,结果,引发了许多不该发生的矛盾,产生了许多不该产生的纠纷,以至于一些地方的政府被公民告上了法庭,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不仅如此,由于轻视人大决定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也使许多政府行为、行政行为缺少了法律约束,使政府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大打折扣。产生了许多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的问题,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令人欣喜的是,随着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很多地方不仅开始重视依法行政工作,而且也开始重视人大决定权的使用。广州市就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通过逐一列举的方式,将11条重大事项由原来的“政府决定”变为“人大常委会决定”,使之成为一种可操作性更强的权力,特别是对政府越权决定可撤销的规定,保障了人大决定权的落实。今后,凡是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如公交票价调整,修路、建桥、建垃圾焚烧厂等的决策等,都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如此,政府的决策就能够更好地体现民意、反映民意、得到群众的赞同。
在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今后人大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对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这不仅有利于人大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也有利于人大决定权的行使,推动政府对人大决定权的尊重。
必须看到,充分尊重和有效行使人大决定权,不仅是法律赋予人大的职责,也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要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必须加快推进包括尊重和行使人大决定权在内的各项工作。如果各级政府都能够自觉地做到这一点,政府工作水平将会得到新的更大的提升。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