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民生大事人大决定”需要全国立法

2010年01月06日 06:50   来源:羊城晚报   舒圣祥
    要使人大决定权真正得到尊重,首先就要增强其可操作性,明晰其法律责任。“民生大事人大决定”需要全国立法,一方面明确和规范人大决定权,另一方面对政府部门有意绕开地方人大,越权做出行政决定的行为,更要建立起严格的法律问责机制

    公交票价调整谁说了算?修路、建桥、建垃圾焚烧厂谁最后来拍板?巨额治水资金谁来监管?今后,这些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对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撤销。这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规定的内容。(1月3日《羊城晚报》)

    众所周知,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四大职权: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其中,决定权贯穿于“四权”之中,居于主导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人大决定权还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大决定权有被边缘化的趋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落实很不到位。

    在法律地位上,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因此,涉及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涉公众利益的民生问题、引起高度关注的争议问题等,理应由人大来行使决定权,然后由政府机关履责执行。可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决策程序却完全不是这样,无论是去年年初一些地方财政出台各种办法搭救楼市,还是一些地方决定继续征收城市道路通行费,乃至地方兴建垃圾焚烧厂遭遇市民抵制等热点事件,公众基本上都看不到地方人大的有效参与和正面作为。

    表面看来,问题主要出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体能动性非常不够,消极对待甚至变相放弃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另一方面则是地方政府部门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识淡薄,不仅地方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常委会决定权混淆不清,更有很多地方政府官员热衷自己拍脑袋说了算,仅仅将人大常委会视为一个闲置监督机关。

    然而,更为根本性的问题却是,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让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宪法》第104条只是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然而对于何谓“重大事项”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具体应该如何行使决定权,却始终缺少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规范。正因为如此,广州市率先对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明确和规范,才显得那么可贵。

    毋庸讳言,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这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非常重要。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的某些决策和行为,之所以引起巨大社会争议,甚至不惜公然违法,荒谬至极,暴力至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决策过程中绕开了地方人大的决定权,缺少地方人大的决策把关,社会民意不能影响和纠正政府的决策行为。

    重大事项由“政府决定”变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需要,“民生大事人大决定”应该成为尊重人大决定权的行政常态。而要使人大决定权真正得到尊重,首先就要增强其可操作性,明晰其法律责任。“民生大事人大决定”需要全国立法,一方面明确和规范人大决定权,另一方面对政府部门有意绕开地方人大,越权做出行政决定的行为,更要建立起严格的法律问责机制。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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