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不能一“删”了之

2010年03月15日 08:21   来源:中国网   吕志强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把“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显然,“灰色收入”被“删”。是喜,还是忧?

    可以肯定地说,有人对此是“喜”。首先是本次两会上对“规范灰色收入”提法持质疑进而提出删除这一提法的代表,看到修改后的《政府工作报告》不再提“规范灰色收入”,自然是喜出望外,这种“喜”多半是表露自己的意见被政府采纳,说明自己是“高水平”而沾沾自喜;还有一种是热衷于“灰色收入”的人,尤其是当“灰色收入”演变为贪官的“专利”后,这一“删”等于避免了“灰色收入”晒阳光,使“灰色收入”转入“地下”变得更隐性而暗自窃喜。

    其实,对于理智的人来说,尤其是两袖清风的清官和反腐志士来说,删与不删都存有“忧“,只是“忧”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不删,似乎“灰色收入”一旦“规范”,就认可,就“合法”,难免泛滥成灾;而“删”又担忧事实上存在的“灰色收入”因被“删”,更加藏匿“地下”,致使变得麻木或视而不见,成为“灰色收入”人的避税牌,结果拉大收入差距,造成“蛋糕”分配的严重不公。

    可见,对这一“删”,“喜”也好,“忧”也罢,一“删”了之不是办法。这是因为,“灰色收入”并不是因为“删”能在现实生活中消失。无论怎样回避,“灰色收入”是客观存在的,存在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一些政策界线比较模糊的地带。如红包、回扣、辛苦费、感谢费、公关费、超标准福利等,实质上是寄生在合法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以外,游走在法律边缘,说不清道不明,名不正言不顺,既无合法性,也没有法规明令禁止的隐性收入,可就是在现实社会里或明或暗,若隐若现。无庸讳言,现实社会确实存有“灰色收入”的“空间”,这不能不说是当今社会体制性的痼疾。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与这些“灰色收入”一起被“隐形”的,是收入差距拉大、贫富悬殊、社会风气不正、甚至滋生腐败。

    因此,笔者以为《政府工作报告》中这一“删”,只是第一步,这一步虽然阻止了“灰色收入”被“规范”的“合法化”,但仅有这样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对事实存有的“灰色收入”加大整顿和治理力度。依笔者之见,应当像清理小金库一样加以重视和治理,切不可掉以轻心。

    鉴于“灰色收入”的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笔者以为治理当从源头抓起。首先,健全规范透明的收入分配制度,明确收入惟合法的和非法之分,压根儿没有“灰色收入”的说法,不让“灰色收入”有合法地位。其二,对那些容易产生“灰色收入”的灰色地带和人群,严明纪律,并运用税收杠杆,将一些暂难说清的“灰色收入”纳入征税范畴。其三,严格财产申报中的“不明来源财产”的申报,加强对该项的监督和核查,同时加大对“不明来源财产”的法律惩罚力度。其四,结合廉政建设对“灰色收入”开展专项整治。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认真自查,互查、发动群众举报和上级专项检查,如发现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一律以贪污论处,并以不同金额给予不同处分。如此,倘能持之以恒,必见成效。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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