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
以明确的办案期限,规定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案件的承办责任和义务,这不仅是对举报人的尊重和鼓励,更是对贪腐者的更大警告。
根据从今天开始实施的《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广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将优先办理实名举报案件,并将60天作为办结期限,与此同时,实名举报的有功人员将获得上至3万元的奖励。
60天和3万元,都是广东这一新制度的新亮点。但对于举报人来说,60天的强制性办案期限,其激励作用和正态效应,要远远高于3万元的举报奖励。前者的最大意义,在于以明确的办案期限,规定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案件的承办责任和义务,这不仅是对举报人的尊重和鼓励,更是对贪腐者的更大警告。
举报和查处,始终是反贪战线对贪腐者的两条高压线。不过,在大多数时间,举报更多地以匿名方式进行。从文化的传统上看,匿名举报其实符合中国人的心理规律,“不攻”、“明哲保身”、“好好先生”这些一度被赋予了贬义色彩的词汇,恰恰就是多数国人在处理人际关系中的传统规则。当一个人希望举报另一个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时,当然就更不希望以真面目示之。这首先是一种面子功夫,但更多的也是自保的需要。
举报从匿名普遍走向实名,应该是近几年来的事情,究其因,主要和贪腐横行以及有关机关查处不够及时有关。以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腐败之事为例,在他被查处前的5年当中,河北当地的干部群众对程的举报,历经了个别匿名举报、多人匿名举报和个别实名举报等多阶段,但即便是到了实名举报阶段,举报者不仅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反馈,反而被程唆使有关部门罗织罪名栽赃陷害。所以我想说,这些年来,实名举报者,尤其是以确凿的证据持之以恒地举报某个特定官员的举报者,不仅突破了处世哲学上的庸俗性,更以大无畏的英雄主义气概,做着蚍蜉撼大树的壮举。
毫无疑问,举报的好处非常多。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个官员,其操守的好坏,群众看久了,自然最明白。群众的举报,也是最有效、最准确的。据报道,去年间,黄瑶、宋勇等省部级干部的贪腐大案,就是巡视组在巡视过程中接到群众的举报而发现的。事实上,不止是这些案件,还有更多的案件,也是人们坚持举报的结果。虽然这个社会一直以来强调要善待举报者,但在实践中,举报者被打击报复的现象屡屡发生。我曾经和湖南郴州市委腐败窝案的一名举报者深谈,他无奈地表示,对于一个举报者特别是实名举报者而言,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为了获得奖金去举报,而是实在看不惯官员的贪腐而奋起抗争。所以,举报者最渴望的,是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善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广东开始实施的这个办法,3万元的奖励,其实只是以微薄之金,表明党和国家对举报者的肯定和敬意;而办法中所规定的60天办案期限,才是对贪腐者的一记重拳,同时也是对社会举报的响亮号角。
60天的办案期限,其实也包含了法律上的程序要义。众所周知,我国三大诉讼法和有关诉讼制度,都规定了有关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之所以要这么做,不仅是出于司法效率的考虑,更是从合理期限和司法权力限制两个角度规定了对当事人有利的制度。司法程序中的办案期限,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可期待的时限内获得一个明确的结果。现在,广东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60天之内办结对实名举报的案件,恰恰就是以让举报者感到安稳的制度,激励人们更负责、更积极地同贪腐者作斗争。现在的问题是,办法规定得好,还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实施。笔者期待,如果将来有某位实名举报者认为自己的举报在规定的60天期限内未办结并且没有得到规定的答复,有关机关应该让举报者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力,同时给予故意拖延者以纪律处分。只有这样,办法所规定的办案期限制度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系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候选人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