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职权行使与时代共同进步

2010年03月19日 09:28   来源:中国网   朱四倍

  “两会”结束了,但是,留给我们的思考并没有停止。据报道,近3000名代表肩负全国人民重托,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议并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圆满完成了会议的各项任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作为权力机关的主体,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使命。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状况都与其运作主体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主体的主观意识、客观条件以及制度运作的程序直接决定着该项制度的实施效果,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如此。

  先看人大代表的角色定位。全国人大作为一个整体代表着全国人民,理应对全国人民负责,其各个组成人员也应该是代表全国人民、对全国人民负责的一分子。同时,对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特别关心且涉及其切身利益而无损于全局利益的议题,代表应对其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人民负责,站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民意的立场上行使权力。此次“两会”上,绝大多数人大代表能够尽忠职守,担当民众的期待,但也有一些人的表现很难让人满意,那些携带“私货”、夹杂着自身利益的话语表达,尤其让人遗憾。

  再看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四权。人大职权如何行使,关系到千万民众的利益,而行使好人大权力是其背后千万民众的期待所在。有关四项职权的具体内容,笔者不再一一赘述,值得一提的是,事实上在“四权”之外,宪法还赋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权力。

  这是一项无限的权力,西方议会是没有的,但西方议会却有一项古老的传统权力——财政权值得我们借鉴。政府每年的总收入和总支出都要经议会审议通过,政府收入和开支的细目也需经议会同意,政府的每项开支只能限于议会同意的范围之内。同时,政府对上一个财政年度内收入和支出的数额要做出总结,并向议会报告。这项权力形象地被称为“钱袋权”。这是国会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最重要的手段。典型的例证是1994年,美国国会与政府在预算问题上发生分歧,拖到新的财政年度开始时仍不通过财政预算,结果政府机构无钱使用,被迫三度关门。

  两相比较,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项权力是薄弱的,应当引起重视和加强。笔者以为,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西方国家议会一样,也拥有财政审议权,同样可以通过制定合理、严格的审议程序,细化审议过程,对预算、财政拨款和决算进行审议,对政府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就当下来说,这一点尤其有进一步明确和制度化的必要,更是监督政府的应有之意。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民众的要求在提高,人大工作也应在提高人大职权行使的效力上下工夫。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能,为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而努力,要通过健全议事职能的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提高议事能力与水平,同时,要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在其立法空间内履行好立法职能,并把监督职能发展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种经常性的工作形式,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从而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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